叶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叶检一部刑诉〔2020〕190号
被告人边某某,男,生于19**年**月**日,居民身份证编号:410402********451X,汉族,初中文化,住在河南省平顶山市**区**乡**号,司机。因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7月8日被叶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叶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边某某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8月1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8月14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同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被害人近亲属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5月30日5时许,被告人边某某驾驶豫******号陕汽牌重型半挂牵引车、牵引豫******挂号重型自卸半挂车沿国道234公路由南向北行驶至叶县东环路与叶廉路交叉口路段时,与由东向西行驶张某甲驾驶的小刀牌电动自行车相撞,造成张某甲受伤及车辆有损的交通事故,后张某甲经医院抢救无效死亡。经叶县公安交通警察大队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边某某负此事故的全部责任。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被告人边某某的供述及辩解;
2.证人张某乙的证言;
3.鉴定意见;
4.现场勘验笔录及现场照片;
5.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户籍证明等书证材料。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边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边某某违反交通管理法规,造成一人死亡的交通事故,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交通肇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叶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丁少鹏
2020年9月11日
附件:
1.被告人边某某现取保候审于其住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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