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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边某某、竺某重婚案)(公开版)_河南省镇平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3 尘埃 评论0

河南省镇平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镇检一部刑诉〔2019〕278号 

被告人边**,男,19****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1292519740421****,汉族,小学毕业,农民,户籍所在地河南省南阳市镇平县,住镇平县雪枫街道办事处榆盘村边河12组,2019年3月22日因涉嫌重婚罪被镇平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被告人竺*,女,xxxx年xx月xx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1132419870123****,汉族,高中毕业,农民,户籍所在地河南省南阳市镇平县,住镇平县涅阳街道办事处大鄢庄,2019年3月11日因涉嫌重婚罪经被镇平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镇平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边**、竺*涉嫌重婚罪于2019年9月5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9月5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2019年9月5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从2017年至今,被告人边**在没有办理离婚证的情况下,与被告人竺*以夫妻名义共同生活,期间双方于2018年4月1日在镇平县妇幼保健院生下一女竺某彤。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2、证人证言;3、被告人供述;4、物证鉴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边**无视国家法律,有配偶而与他人以夫妻名义同居生活,被告人竺*明知他人有配偶而与其以夫妻名义同居生活,二被告人的行为均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五十八条之规定,应当以重婚罪追究其刑事责任,二被告人认罪认罚,签署具结书可以从轻予以处罚,建议对其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并适用速裁程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镇平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李丰翠

肖启华

2019年9月12日 

附:

1.被告人边**、竺*现取保候审在家。

2.全部案卷材料。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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