辽阳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辽县检公诉刑诉〔2015〕326号
被告人边某甲,绰号“边某乙”,男,1981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2110211981********,汉族,小学,务工人员,住辽阳市辽阳县**镇**村**组**号,无前科。因涉嫌盗窃罪,于2015年11月4日被辽阳县公安局抓获归案,次日被刑事拘留;因涉嫌盗窃罪,经辽阳县人民检察院批准,于2015年11月25日被辽阳县公安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张某某,别名“金某某”,男,1975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2103111975********,汉族,初中,务工人员,住鞍山市铁西区**街**栋**单元**层**号,无前科。因涉嫌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于2015年11月5日被辽阳县公安局抓获归案,次日被刑事拘留;因涉嫌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于2015年11月24日被辽阳县公安局监视居住。
被告人黄某某,男,1986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2103111986********,汉族,初中,务工人员,住鞍山市千山区**镇**村**号,无前科。因涉嫌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于2015年11月6日被辽阳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因涉嫌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于2015年11月24日被辽阳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辽阳市辽阳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边某甲涉嫌盗窃罪、张某某、黄某某涉嫌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于2015年11月3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1.2015年10月17日夜间,被告人边某甲伙同“老民子”(在逃)至鞍山市经济技术开发区***村民馨园DN1-6号楼楼下,将被害人某某甲停放在楼下的一辆宗申牌蓝色正三轮摩托车盗走。经辽阳县价格认证中心鉴定,涉案三轮摩托车价格为人民币3000元钱。
被告人张某某在明知该三轮车系盗窃所获赃物的前提下,帮助边某甲将该三轮摩托车以人民币2000元的价格卖给明知是赃车的被告人黄某某。案发后,该车被追回并返还给被害人。
2.2015年10月30日左右的一天凌晨1点多钟,被告人边某甲伙同“老民子”窜至辽阳县刘二堡镇***小区东北角十字路口附近马路上,将被害人赵某某停放在马路上的一辆北京牌四轮汽车内的两块风帆牌电瓶盗走。经辽阳县价格认证中心鉴定,涉案电瓶总价为人民币600元。
同日,边某甲伙同“老民子”在辽阳县刘二堡镇***组徐某某家院内盗走被害人徐某某停放的豪爵牌黑色电动摩托车。经辽阳县价格认证中心鉴定,涉案电动摩托车价格为人民币1300元。案发后,该车被追回并返还给被害人。
3.2015年10月25日左右的一天夜间,在鞍山市达道湾***修理部门前,被告人边某甲伙同被告人张某某、“老民子”,将被害人梁某某停放在***修理部门前的一辆爱玛牌深蓝颜色的电动自行车盗走。经辽阳县价格认证中心鉴定,涉案电动自行车价格为人民币700元。案发后,该车被追回并返还给被害人。
2015年11月4日,被告人边某甲被抓获归案。
2015年11月5日,被告人张某某被抓获归案。
2015年11月6日,犯被告人黄某某被口头传唤归案。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案件来源、抓捕经过、扣押决定书、扣押清单、返还清单、个人信息、专用收款收据及电动车凭证、注册登记机动车信息、发票、车辆档案、行政处罚决定书、情况说明;
2.证人马某某、陈某某、边某丙、魏某某的证言;
3.被害人某某甲、赵某某、徐某某、梁某某的陈述;
4.被告人边某甲、张某某、黄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5.鉴定意见;
6.辨认笔录。
本院认为,被告人边某甲多次盗窃他人财物,数额较大;被告人张某某明知是赃物而介绍给黄某某收购,黄某某明知是赃物予以收购,以上三名被告人的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三百一十二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二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辽阳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李长杰
秦 学
2015年12月21日
附:
1.被告人边某甲现羁押于辽阳县看守所,被告人张某某现被监视居住于住地,被告人黄某某现被取保候审于住处。
2.案卷材料和证据二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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