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诸暨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诸检刑诉〔2020〕2530号
被告人边某某,男,1994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3306811994********,汉族,文化程度中专,农民,住诸暨市**镇***村**号。因本案于2020年4月14日被诸暨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被告人周某某,男,2001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3306812001********,汉族,文化程度初中,农民,住诸暨市**镇**村**号。2019年7月2日因殴打他人被诸暨市公安局行政拘留十三日并处罚款五百元。因本案于2020年4月14日被诸暨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诸暨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边某某、周某某涉嫌赌博罪,于2020年9月2日移送本院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于三日内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并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卷材料。被告人均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3月20日左右至3月29日期间,被告人边某某组织徐某某、傅某某等赌博人员分别在本市**街道**村**、**镇**附近的小房子、**街道**水库**、**街道**村**村*号**处以用扑克牌打“小牌九”的形式赌博8、9场次,共计抽头获利5000余元。
被告人边某某主动至公安机关投案,并如实供述主要犯罪事实。
同年4月6日至9日,被告人周某某组织徐某某、楼某某等赌博人员分别在本市**街道**、**村**、**村**号对面**的**、**路**对面**处以用扑克牌打“小牌九”的形式赌博7场次,共计抽头获利7000余元。期间,由被告人边某某帮助运送赌具。其中,被告人周某某、边某某个人非法获利分别约6000元、1000元。
案发后,被告人边某某、周某某均已退赃6000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书证:扣押决定书、扣押清单、户籍资料、行政处罚决定书等;
2.证人证言:证人傅某某、金某某、徐某某、陈某某、楼某某的证言、归案经过;
3.被告人边某某、周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4.勘验、检查、辨认笔录:刑事辨认笔录及照片。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边某某、周某某均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边某某、周某某以营利为目的,聚众赌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均应当以赌博罪追究其刑事责任,部分系共同犯罪。被告人边某某部分系自首,依法可以从轻处罚。故对被告人边某某、周某某应分别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一款、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处罚。被告人边某某、周某某均自愿认罪认罚,依法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浙江省诸暨市人民法院
检察员:***
2020年9月30日
附:
1.被告人边某某、周某某现取保候审于住所地,联系电话分别为138*******、182*******;
2.移送认罪认罚具结书2份;
3.移送量刑建议书2份;
4.移送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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