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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边某某诈骗案)_天津市河北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尘埃 评论0

天津市河北区人民检察院

起诉书

津北检一部刑诉〔2020〕44号

被告人边某某,男,1993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1202221993********,汉族,大学文化,无职业,户籍所在地天津市武清区**镇**村**排**号,居住地天津市津南区**镇**园**号。因涉嫌诈骗罪,经天津市公安局河北分局决定,于2020年1月6日被刑事拘留;因涉嫌诈骗罪,经本院批准,于2020年2月11日被天津市公安局河北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天津市公安局河北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边某某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4月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及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值班律师及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普通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9年8月至12月间,被告人边某某谎称可以办理天津市户口的事实,先后通过杨某某、尔某某、张某甲与程某某、尹某某、李某甲等八名被害人相识。后被告人边某某通过在天津市河北区行政许可服务中心附近与上述被害人面签的方式,以办理天津户口需要费用为由骗取被害人钱款。上述被害人因办理天津户口共向杨某某、尔某某等人支付钱款人民币(以下币种同)965000元,杨某某、尔某某获得上述钱款后通过现金、支付宝、微信等方式向犯罪嫌疑人边某某转账775000元,所得钱款被其挥霍。

案发后,经他人报警,公安机关于2020年1月6日在天津市河北区中山路世纪联华超市附近将被告人边某某抓获。

另查明:2019年5月至2020年1月期间,被告人边某某先后两次谎称可以帮助被害人张某乙报名参加相关考试的事实,在天津市武清区**街**花园被害人张某乙居住地共骗得被害人张某乙钱款共计41000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被告人边某某户籍材料、公安机关出具的案件来源及抓获经过、微信聊天记录、转账记录、银行流水等。

2、证人证言:证人杨某某、尔某某、李某乙等五人的证言。

3、被害人陈述:被害人程某某、尹某某、李某甲等人的陈述。

4、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被告人边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5、勘验、检查、辨认、侦查实验等笔录:辨认笔录。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边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边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虚构事实隐瞒真相,骗取他人财物,侵犯了他人财产权,数额特别巨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建议判处被告人边某某有期徒刑十一年,并处罚金,如在审判阶段赔偿被害人经济损失可酌情从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天津市河北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徐君  

2020年5月7日  

附:

1、被告人边某某现羁押于天津市河北区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1册。

3、证人名单一份。

4、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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