起 诉 书
被告人辜某,男,19**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1112119********,汉族,高中文化程度,无业,四川省仁某某人,现住四川省仁某某**镇**街**号*单元*号。因吸毒,于2019年7月9日被仁某某公安局行政拘留10天。因涉嫌贩卖毒品罪,于2019年7月19日被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于同年8月23日由仁某某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仁某某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辜某涉嫌贩卖毒品罪,于2019年10月2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其间,因部分事实不清,证据不足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一次(自2019年11月22日至12月5日)。
经依法审查查明:
1、2019年6月1日,王某与被告人辜某联系购买200元的冰毒,随后,王某通过微信转账200元给辜某,辜将约0.1克冰毒放置于仁某某**镇****小区**栋*单元楼下消防通道尽头转角门口,王某将毒品捡拾。
2、2019年7月3日,王某与被告人辜某联系购买200元冰毒,随后,王某通过微信转账200元给辜某,辜将约0.1克冰毒放置于仁某某**镇****小区**栋*单元楼下消防通道尽头转角门口,王某将毒品捡拾。
3、2019年6月,王某与被告人辜某联系购买200元的冰毒,辜某将约0.1克冰毒带至仁某某**镇****小区**栋*单元*楼电梯转角处交给王某。
4、2019年7月初,廖某某与被告人辜某联系购买200元冰毒,辜某将约0.1克冰毒带到仁某某**镇**大道南段***号附近路边交给廖某某。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书证;证人证言;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勘验、辨认等笔录。
本院认为,被告人辜某违反国家毒品管理规定,明知是毒品而多次予以贩卖,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贩卖毒品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仁某某人民法院
检察员:李小强
附:
1.被告人辜某现押于仁某某看守所。电话: 182285*****。
2.案卷材料和证据3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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