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仁某某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仁检一部刑诉〔2020〕20号
被告人辜某某,男,1992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5138221992********,汉族,初中文化,四川省仁某某人,住仁某某文林镇***城*栋*单元*号。因涉嫌贩卖毒品罪于2019年9月17日被仁某某公安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同年10月22日由仁某某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仁某某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辜某某涉嫌贩卖毒品罪,于2019年12月2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依法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9年4、5月期间,被告人辜某某多次贩卖冰毒给彭某、李某某、粟某。具体犯罪事实如下:
1、2019年4月26日1时许,彭某微信联系被告人辜某某购买冰毒,后辜某某将0.6克冰毒送至仁某某文林镇泰富商城楼下贩卖给彭某,并通过微信收取彭某支付的300元毒资。
2、2019年5月3日20时许,彭某微信联系被告人辜某某购买冰毒,后辜某某将0.4克冰毒送至仁某某文林镇新南街下段农业银行旁一巷子里面贩卖给彭某,并通过微信收取彭某支付的600元毒资。
3、2019年4月24日4时许,李某某联系被告人辜某某购买冰毒,并通过微信支付200元毒资给辜某某,后辜某某将0.3克冰毒送至仁某某文林镇华达小区售楼部门口放置花台里面并拍照给李某某,李某某到该处取走冰毒。
4、2019年4月25日13时许,李某某联系被告人辜某某购买冰毒,并通过微信支付毒资300元给辜某某,后辜某某将0.4克冰毒送至李某某所居住仁某某文林镇陵州新城小区外面的乐天网吧门口贩卖给李某某。
5、2019年4月26日15时许,李某某联系被告人辜某某购买冰毒,并通过微信支付毒资300元给辜某某,后辜某某将0.4克冰毒放在仁某某文林镇南区转盘医院对面的一颗树子下面并拍照给李某某,李某某到该地点取走冰毒。
6、2019年4月27日,李某某联系被告人辜某某购买冰毒,并通过微信先后支付500元毒资给辜某某,后辜某某将0.7克冰毒送至李某某所居住仁某某文林镇陵州新城小区外面的乐天网吧门口贩卖给李某某。
7、2019年5月1日19时许,李某某联系被告人辜某某购买冰毒,并通过微信支付200元毒资给辜某某,后辜某某将0.3克冰毒送至李某某居住小区外面的乐天网吧门口贩卖给李某某。
8、2019年5月2日1时许,李某某联系被告人辜某某购买冰毒,并通过微信支付251元毒资给辜某某,后辜某某扣除所借的50元,将价值200元的冰毒0.3克送至仁某某文林镇胜利街贩卖给李某某。
9、2019年5月3日21时许,李某某联系被告人辜某某购买冰毒,并通过微信支付200元毒资给辜某某,后辜某某在仁某某文林镇坝大桥万州烤鱼对面凉亭里将冰毒贩卖给李某某。次日1时许李某某再次联系辜某某冰毒,并通过微信支付300元毒资给辜某某,后辜某某将冰毒送至李某某所居住仁某某文林镇陵州新城小区外面的乐天网吧门口贩卖给李某某。两次贩卖毒品数量为0.6克。
10、2019年5月4日下午,李某某辜雪刚购买冰毒,并通过微信支付300元毒资给辜某某,后辜某某将0.2克冰毒送至仁某某文林镇祥和家园门口贩卖给李某某。
11、2019年5月4日12时许,粟某联系辜某某买冰毒,并通过微信支付300元毒资给辜某某,辜某某将0.2克冰毒送至仁某某文林镇体育场大门口对面的一个小区的楼梯位置并拍照给粟某,后粟某到该处取走冰毒。
被告人辜某某共贩卖毒品4.4克。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书证;2、证人证言;3、现场勘验检查笔录;4、被告人供述与辩解等证据。
本院认为,被告人辜某某贩卖毒品,其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贩卖毒品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仁某某人民法院
检察员:朱 迪
2020年2月4日
附:1、被告人辜某某现羁押于仁某某看守所,电话1812301****。
2、案卷材料二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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