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省桐梓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桐检刑诉〔2021〕19号
被告人辜某某,男,1974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221221974********,汉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贵州省桐梓县,住桐梓县**镇**村**号,2002年3月12日因犯抢劫罪被浙江省萧山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12年、犯抢夺罪判处有期徒刑六年,合并执行有期徒刑十六年;2020年11月1日因涉嫌诈骗罪,经桐梓县公安局决定,被刑事拘留;2020年11月12日经本院批准,被桐梓县公安局逮捕。
本案由桐梓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辜某某涉嫌诈骗罪,于2021年1月13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1年1月15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2021年1月14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2020年5月25日,杨某某因醉酒后驾驶机动车被公安机关查获,为了免除处罚,便通过驾驶员李某某辗转找到辜某某,辜某某谎称自己能够帮助其不被刑事拘留并保留驾驶证,骗取杨某某12000元用于自己的生活开支;后杨某某因醉驾被公安机关刑事拘留并吊销驾驶证。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1.书证: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拘留证、逮捕证、前科查询、归案说明、户籍证明、收条、谅解书等书证;2.证人程某某、张某某、李某某的证言;3.被害人杨某某的陈述;4.被告人辜某某供述和辩解;5.提取及辨认笔录、微信截图等证据。
本院认为,被告人辜某某虚构事实骗取他人财物,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贵州省桐梓县人民法院
检 察 官 王同群
2021年2月3日
附件:1.被告人现押桐梓县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3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
4.量刑建议
5.简易程序建议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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