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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辜某某诈骗案)(公开版)_中山市第二市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0

中山市第二市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中检二区刑诉〔2019〕1916号

被告人辜某某,男,1975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306261975********,汉族,初中文化,农民,户籍所在地湖南省平江县**镇**村**号。2018年11月4日因本案被中山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12月4日被中山市公安局取保候审,2019年3月4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中山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辜某某涉嫌诈骗罪,于2019年3月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次日已分别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2019年4月17日、6月20日退回中山市公安局补充侦查,同年5月14日、7月15日中山市公安局重新移送审查起诉。2019年4月7日、6月15日、8月16日各延长审查起诉期限半个月。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8年9月底,被告人辜某某在我市**镇及广东省江门市,以购买铝材为名,分别诈骗被害人王某某、张某某、吴某某铝材各一批,货款分别是人民币50922.36元、23602元及19000元,随即将上述铝材低价售卖给废品回收站,后逃匿并变更联系方式。

同年11月4日,公安人员在广东省虎门火车站二楼检票口,将被告人辜某某抓获归案。案发后,被告人辜某某家属将上述赃款全部退还被害人王某某、张某某、吴某某,取得谅解。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书证、证人证言、被害人陈述、被告人供述和辩解、勘验、检查、辨认笔录等。

本院认为,被告人辜某某无视国家法律,诈骗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辜某某如实供述自己罪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可以从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中山市第二人民法院

检察员:陈中永

2019年8月29日

附:

1、被告人辜某某现被取保候审。

2、本案案卷4册、光盘7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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