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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辜某某盗窃案)_潮州市湘桥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19 尘埃 评论0

潮州市湘桥区人民检察院

潮州市湘桥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湘检一部刑诉〔2020〕Z301号 

被告人辜某某,男,1999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5113031999********,四川南充人,汉族,文盲,无业,住四川省南充市高坪区**乡**村**组**号。2018年10月25日因犯故意伤害罪被湘桥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三年,2019年8月20日被赦免释放。2020年3月13日被潮州市公安局湘桥分局刑事拘留,2020年4月14日因涉嫌盗窃罪经本院批准逮捕,翌日由潮州市公安局湘桥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潮州市公安局湘桥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辜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6月15日移送本院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6月16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1.被告人辜某某,于2020年3月1日凌晨3时许,步行至潮州市湘桥区绿榕北路湘桥区人民检察院旁边“百鑫堂”前人行道上,采取用螺丝刀破坏车窗玻璃进入车内的方式,将被害人郑某某停放在该处的一辆车牌号码为粤U*****的轩逸牌汽车中的现金人民币2600元盗走。经鉴定,该车受损价格为人民币128.00元。

2.上一宗作案后,被告人辜某某步行至潮州市湘桥区莲云村“好又惠超市”门前,采取上述作案方式,将被害人吴某某停放在该处的一辆车牌号码为粤U*****的别克牌汽车中的一件西装上衣内现金人民币100元盗走。经鉴定,该车受损价格为人民币311.90元。

3.被告人辜某某,于2020年3月8日凌晨,步行至潮州市枫溪区池湖村彩虹东路“一芳”奶茶店前路边停车位,采取用破窗器破坏车窗玻璃的方式,进入被害人魏某某停放在该处的一辆车牌号码为粤U*****的哈弗牌汽车内实施盗窃,盗窃车内一个黑色公文包,发现包内无财物后,将公文包扔在马路对面。该车受损情况无法估价。

4.上一宗作案后,被告人辜某某步行至潮州市湘桥区城新西路潮州市公安局对面“胡荣泉”门口,采取上述作案方式,进入被害人陈某某停放在该处的一辆车牌号码为粤U*****的炫威牌汽车内实施盗窃,但未盗窃到财物。经鉴定,该车受损价格为人民币232.53元。

5.上一宗作案后,被告人辜某某步行至潮州市湘桥区潮枫路“和发广告”店前内路边,采取上述作案方式,进入被害人晏某某停放在该处的一辆车牌号码为川A*****的路虎牌汽车内实施盗窃,将其汽车内的一瓶矿泉水盗走。经鉴定,该车受损价格为人民币1900元。

6.上一宗作案后,被告人辜某某步行至潮州市湘桥区潮枫路352号“和诚润葡萄酒”店前内路边,采取上述作案方式,进入被害人伍某某停放在该处的一辆车牌号码为粤U*****的丰田牌汽车内实施盗窃,但未盗窃到财物。经鉴定,该车受损价格为人民币209.33元。

7.上一宗作案后,被告人辜某某步行至潮州市湘桥区潮枫路376号“壹面湖水”店前内路边,采取上述作案方式,进入被害人卢某某停放在该处的一辆车牌号码为粤U*****的尚酷牌汽车内实施盗窃,盗窃车内一红色手提包里的现金人民币3100元。经鉴定,该车受损价格为人民币986.36元。

综上,被告人辜某某共盗窃作案7宗,盗窃金额人民币5800元,并造成车辆受损价格人民币3768.12元,其中盗窃作案未遂2宗。

归案后,潮州市公安局凤新派出所向被告人辜某某追回被盗赃款人民币3600元及香烟、洋酒等赃物,并扣押破窗器、螺丝刀、手电筒等作案工具。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被告人在公安机关、检察机关的供述笔录、被害人陈述、证人证言以及相关的书证、物证等为证。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辜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辜某某,无视国家法律,多次盗窃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辜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可以从宽处理。被告人辜某某,在实施第4宗、第6宗犯罪时,已经着手实行犯罪,由于意志以外的原因而未得逞,是犯罪未遂,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三条之规定。被告人辜某某,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潮州市湘桥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邱垂滋

  2020年7月13日 

附:

    1.被告人辜某某现羁押在潮州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共3册;

    3.涉案物品随案(详见移交清单);

    4.《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5.《量刑建议书》五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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