起 诉 书
被告人辜某某,男,1992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452811992********,汉族,文化程度小学,无固定职业,户籍所在地:广东省普宁市**镇**村**号。因犯寻衅滋事罪,2011年4月27日被汕头市金平区人民法院撤销缓刑,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合并执行有期徒刑二年三个月;因犯故意伤害罪,2013年1月4日被汕头市金平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因犯抢夺罪,2014年9月17日被汕头市金平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九个月,2015年2月27日刑满释放。因寻衅滋事嫌疑,2018年1月26日被汕头市公安局金平分局刑事拘留;因涉嫌犯有寻衅滋事罪,经本院批准,2018年2月7日被汕头市公安局金平分局逮捕。
本案由汕头市公安局金平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辜某某涉嫌寻衅滋事罪,于2018年4月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依法告知被告人辜某某有权申请回避及委托辩护人,有权申请排除非法证据,讯问了被告人辜某某,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本案于2018年5月15日、7月11日退回公安机关补充侦查,公安机关于2018年6月15日、8月9日补查重报。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7年2月10日凌晨1时许,同案人邱某某(已判决)因汕头市金平区**市场经营权问题,纠集同案人张某某(已判决)、同案人郑某甲、洪某某(均另作处理)及其他男子等七、八人窜至**市场管理处准备进行滋事。被告人辜某某受同案人张某某纠集到达现场后,明知同案人邱某某等人准备进行滋事,仍受同案人张某某的指使,驾驶小汽车乘载同案人沈某甲(已判决)返回汕头市龙湖区**路的“**”酒吧拿工具,到达酒吧门口后,与同案人沈某甲、朱某某(另案处理)一同将多根铁管等工具带到**市场管理处,后同案人邱某某一方的人使用同案人沈某甲、朱某某提供的铁管砸打、撬开管理处的铁门,并窜上二楼办公室寻找**市场承包人李某甲,李某甲得知后遂发信息及打电话叫同案人亢某某、郑某乙(均已判决)到**市场管理处查看情况。当同案人亢某某、郑某乙到达现场时,遇见已从管理处二楼下来的同案人邱某某、张某某、郑某甲、洪某某等七、八人,同案人亢某某遂上前与同案人邱某某交涉,双方边走边交谈,走至汕头市**路口时,七、八名男子(身份不明)持水管从**市场方向跑过来追打同案人邱某某一方的人,同案人邱某某、张某某等人就散开往汕头市金平区**医院方向跑去,同案人亢某某拿出事先准备好的砍刀追砍上去,同案人郑某乙亦从**市场厕所旁拿出一根水管追逐邱某某等人。双方发生冲突后,同案人邱某某跑至汕头市金平区**医院停车场门口时摔倒在地上,同案人亢某某一方某某人就持水管及砍刀殴打同案人邱某某,此时同案人张某某持一把手枪状物做出上膛动作向对方进行威胁,双方遂停止斗殴,斗殴导致双方各有受伤。经鉴定,同案人邱某某的伤情构成轻伤二级;同案人洪某某、亢某某的伤情已构成轻微伤。
2017年11月28日凌晨5时多,被告人辜某某搭乘同案人韦某某驾驶的白色丰田小汽车,在汕头市金平区**路“**”与吴某甲驾驶并承载陈某甲的摩托车发生轻微刮擦进而发生口角纠纷。为泄愤,被告人辜某某及同案人韦某某分头追打吴某甲及被害人陈某甲。在汕头市区**路“**”附近的福利彩票门口,同案人韦某某将被害人陈某甲截停对其实施殴打,被告人辜某某追赶吴某甲未果后,持一把开山刀砍伤陈某甲。经鉴定,被害人陈某甲的伤情已构成轻伤一级。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物证: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发破案经过,以及被告人辜某某的户籍证明,搜查证、搜查笔录,鉴定意见通知书,调取证据通知书、调取证据清单、接受证据材料清单,广东省医疗机构门(急)诊通用病历,办案说明,刑事判决书、刑满释放证明,报告,辨认笔录及相片辨认等;
2.被害人陈某甲的陈述;
3.证人李某甲、吴某乙、李某乙、卢某某、陈某乙、李某乙、李某丙、方某某、沈某乙、李某丙、林某某、袁某某、陈某丙、孙某某、李某丁、陈某丁、陈某戊、吴某甲的证词;
4.同案人朱某某、沈某甲、张某某、邱某某、郑某甲、洪某某、亢某某、郑某乙的供述;
5.被告人辜某某的供述;
6.勘验、检查笔录:现场勘查笔录、现场图;
7.鉴定意见:法医学人体损伤程度鉴定书、价格认定结论书;
8.视听资料。
本院认为,被告人辜某某伙同他人任意毁损公私财物,在公共场所持凶器恐吓、威胁他人,情节恶劣;持凶器随意殴打他人,情节恶劣,其行为已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寻衅滋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本院为严肃国法,惩治犯罪,维护社会公共秩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二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被告人辜某某刑满释放后五年内重新犯罪,是累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之规定,应当从重处罚。
此致
汕头市金平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陈玉云
2018年9月7日
附:
1.被告人辜某某现羁押于汕头市看守所;
2.本案案卷6册及补充材料53页;
3.光碟7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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