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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辜某某危险驾驶案)_四川省青神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0

四川省青神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青检一部刑诉〔2020〕13号 

  被告人辜某某,男,1970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111301970********,汉族,小学肄业,户籍所在地四川省青神县,住青神县**乡**村**组**号。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3月31日被青神县公安局取保候审;于2020年9月11日被本院重新取保候审。

本案由青神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辜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9月1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9月11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3月20日晚,被告人辜某某醉酒后无证驾驶川ZY****号普通二轮摩托车,从青神县**乡**村出发,往青神县城方向行驶,其行驶至**路**大桥附近路段时被公安机关设卡挡获。经四川鼎诚司法鉴定中心鉴定,被告人辜某某血液酒精浓度为145.2mg/100ml。

归案后,被告人辜某某如实供述其犯罪事实。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2.被告人供述与辩解;3.证人证言;4.鉴定意见;5.视听资料。

本院认为,被告人辜某某醉酒后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辜某某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承认指控的犯罪事实,愿意接受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四川省青神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胡建

检察官助理:张藐予

(院印)

2020年9月17日 

附:

1.被告人辜某某现被取保候审于青神县**乡**村**组**号,联系电话:13608163841。

2.案卷材料和证据二册,光盘一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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