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中国律师网!

咨询热线 023-8825-6629

起诉书(辜某某危险驾驶案)

2021-09-22 尘埃 评论0

认罪认罚(速裁)

认罪认罚(速裁)

山东省东营市东营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东区检公刑诉〔2020〕137号 

被告人辜某某,男,1975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705021975********,汉族,大学文化程度,中共党员,********分公司****厂******中心职工,户籍所在地山东省东营市东营区**路***号***号楼**单元***室,现住山东省东营市东营经济技术开发区***区***号楼**单元***室。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19年2月19日被东营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2月22日被东营市公安局取保候审,于2020年3月24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东营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辜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3月2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3月24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值班律师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8年11月1日20时50分许,被告人辜某某酒后驾驶鲁E*****号小型汽车,沿东营市东营区北一路由西向东行驶至华山路路口处时,被在此处执勤的民警查获。经检验,被告人辜某某血液中的酒精含量为189.38mg/100ml,系醉酒驾驶机动车。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2.证人证言;3.被告人供述和辩解;4.鉴定意见;5.其他证明材料。

本院认为,被告人辜某某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山东省东营市东营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王宝玺

2020年325

附:

1.被告人辜某某现取保候审于现住处。

2.侦查卷宗一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

你的邮件地址不会公开. *表示必填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