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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辜某某交通肇事案)_湖北省武汉市汉阳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19 尘埃 评论0

湖北省武汉市汉阳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武阳检二部刑诉〔2020〕228号

被告人辜某某,男,1994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212231994********,汉族,初中文化,无职业,出生地湖北省崇阳县,户籍所在地湖北省崇阳县**镇**村**组**号,现住武汉市汉阳区**路**小区**栋**室。因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1月10日被武汉市公安局汉阳区分局取保候审。

被害人周某某,男,1957年**月**日出生(殁年62岁),汉族,户籍所在地湖北省监利县毛市**村**组

本案由武汉市公安局汉阳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辜某某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6月5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已告知被害人家属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辩护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辜某某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 年12 月5 日6 时许,被告人辜某某驾驶车牌为鄂A****7号小型轿车,沿武汉市龙阳大道由南向北行驶,当行驶至汉阳区升官渡公交站路段时,遇被害人周某某在此处机动车道内作业,被告人辜某某未注意观察路面情况,致使其驾驶的车辆与被害人周某某相撞,造成周某某受伤、车辆受损的交通事故。随后,被告人辜某某将被害人周某某送往医院抢救;后被害人周某某经医院抢救无效于同月11 日死亡。经法医鉴定,被害人周某某系交通事故致严重颅脑损伤致呼吸循环衰竭而死亡;经认定,被告人辜某某承担此次事故的主要责任,被害人周某某承担此次事故的次要责任。

案发当日,被告人辜某某向公安机关自动投案;案发后,被告人辜某某与被害人家属达成和解,并取得被害人家属谅解。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常住人口信息表、前科查询材料、驾驶证复印件机、车辆信息查询单、机动车综合商业保险单、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单、死亡医学证明书、谅解协议书、收据收条等书证;2.道路交通事故照片等物证照片;3.道路交通事故现场勘查笔录;4.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武汉荆楚法医司法鉴定所司法鉴定意见书、湖北军安司法鉴定中心司法鉴定意见书等鉴定意见;5.抓获经过、破案经过、情况说明等其它证明材料;6.被告人辜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辜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辜某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未确保安全、文明驾驶,致1人死亡,负事故主要责任,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交通肇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辜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被告人辜某某在案发后自动投案,并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系自首,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被告人辜某某与被害人家属达成和解,可酌情从轻的刑罚; 建议判处犯罪嫌疑人辜某某一年以上一年六个月以下有期徒刑的刑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  致

湖北省武汉市汉阳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杨 莉

2020年6月12日

附:

1.被告人辜某某现取保候于武汉市汉阳区**路**小区**栋**室,电话:181555****。

2.全部卷宗及证据材料共2卷103页。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4.《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1份。

5.补充材料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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