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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辜某某、王某某等开设赌场案)_四川省崇州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0

四川省崇州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崇检一部刑诉〔2020〕205号 

被告人辜某某,女,1992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101841992********,汉族,中专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四川省崇州市**镇**村**组,住四川省崇州市**镇**路**期**单元**号,因涉嫌犯有开设赌场罪,于2019年10月10日被崇州市公安局刑事拘留,2019年10月28日被崇州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被告人孟某某,男,1985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101291985********,汉族,初中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四川省大邑县**镇**村**组,住四川省大邑县**镇**路**段**号**栋**单元**楼**号,因涉嫌犯有开设赌场罪,于2019年10月18日被崇州市公安局刑事拘留,2019年10月28日被崇州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被告人王某某,女,1987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101831987********,汉族,初中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四川省邛崃市**乡**村**组,住四川省邛崃市**乡**村**组**号,因涉嫌犯有开设赌场罪,于2019年10月15日被崇州市公安局刑事拘留,2019年10月28日被崇州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四川省崇州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辜某某、孟某某、王某某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20年7月2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次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援助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9月11日起,被告人辜某某、王某某、孟某某以盈利为目的,利用自己手机或购买他人身份信息,注册闲聊号码,在闲聊APP建立赌博群,制定规则后组织参赌人员利用四川游戏家园进行赌博,并收取每局10元房费牟利。经成都中大会计师事务所有限责任公司对辜某某、王某某、孟某某使用的闲聊账号自2019年9月11日至2019年10月10日收取特定金额的交易流水进行财务专项审计,截止2019年10月10日,昵称“盖碗”,闲聊号xlid_igclrvajsg,真实姓名辜某某的非法所得金额为1360元;昵称“妞妞”,闲聊号xlid_jbvajw9oji,真实姓名吴某某,使用人王某某的非法所得金额为28390元;昵称“美好回忆”,闲聊号xlid_2nyzor97ua,真实姓名孟某某的非法所得金额为39230元。另被告人辜某某供述,自己利用他人身份信息注册闲聊号“战神”、“薰衣草”,同时收取每局10元房费牟利13000余元。辜某某、王某某、孟某某三人的非法所得总金额为81980元。

三人到案后对自己开设赌场的犯罪事实供认不讳,自愿认罪认罚并主动退缴非法所得。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书证、鉴定结论、证人证言、辨认笔录、被告人的供述和辩解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辜某某、孟某某、王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辜某某、孟某某、王某某以营利为目的,利用聊天群组织他人赌博,从中收取房费。抽头渔利,情节严重,其行为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以开设赌场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本案中,三名被告人行为作用相当,是共同犯罪,不宜区分主从,应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五条的规定处罚。被告人王某某、孟某某案发后主动投案并如实供述主要犯罪事实的行为,系自首,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处罚。三名被告人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崇州市人民法院 

 

检察官:胡丹

2020年8月27日 

附件:

1.三被告人在家取保候审;

2.案卷材料和证据3

3.《认罪认罚具结书》3份

4.量刑建议书》等诉讼文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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