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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辛集市某某等企业、赵某等人污染环境案)_河北省平山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0

河北省平山县人民检察院

河北省平山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平检环保刑诉〔2020〕1号

被告单位:辛集市**皮革有限公司,组织机构代码9113018155********,单位地址辛集市锚营制革区,法定代表人王某甲。

诉讼代表人付某某,女,1970年**月**日出生,被告单位辛集市**皮革有限公司、联系方式139********。

被告单位:辛集市**皮革有限公司,组织机构代码9113018106********,单位地址辛集市锚营制革工业区,法定代表人孟某甲。

诉讼代表人赵某甲,男,1977年**月**日出生,被告单位辛集市**皮革有限公司、联系方式139********。

被告单位:河北**皮革有限公司,组织机构代码9113018177********,单位地址河北辛集制革工业区,法定代表人谢某甲。

诉讼代表人赵某乙,男,1982年**月**日出生,被告单位河北**皮革有限公司、联系方式135********。

被告单位:河北**皮革有限公司,组织机构代码9113018157********,单位地址辛集市制革工业区盛兴路东侧,法定代表人刘某甲。

诉讼代表人魏某甲,男,1964年**月**日出生,被告单位河北**皮革有限公司、联系方式139********。

被告单位:河北**皮革有限公司,组织机构代码9113018159********,单位地址辛集市皮革城制革工业区富源大街南,法定代表人杜某甲。

诉讼代表人于某甲,男,1973年**月**日出生,被告单位河北**皮革有限公司、联系方式150********。

被告单位:辛集市**制革有限公司,组织机构代码9113018174********,单位地址辛集市锚营制革工业区,法定代表人杨某甲。

诉讼代表人王某乙,男,1981年**月**日出生,被告单位辛集市**制革有限公司、联系方式177********。

被告单位:辛集市**皮革有限公司,组织机构代码9113018160********,单位地址辛集市锚营制革工业区,法定代表人孟某乙。

诉讼代表人孟某丙,男,1986年**月**日出生,被告单位辛集市**皮革有限公司、联系方式186********。

被告单位:辛集市**皮草有限公司,组织机构代码9113018169********,单位地址辛集市南区锚营制革工业区盛兴路西侧、规划路南侧,法定代表人孟某丁。

诉讼代表人无。

被告人赵某丙,男性,1979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1301811979********,汉族,初中文化,群众,户籍所在地河北省石家庄市辛集市**镇**村**号,住辛集市**小区**室。2005年因绑架罪被石家庄市中级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10年。因涉嫌犯有污染环境罪,于2019年6月13日被平山县公安局监视居住,2019年7月18日被平山县公安局刑事拘留,8月8日被平山县公安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董某甲,男性,1981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1301811981********,汉族,初中文化,群众,户籍所在地河北省石家庄市辛集市**乡**村**号,住辛集市**小区**栋对过。2001年因抢劫罪、盗窃罪被石家庄市中级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13年。因涉嫌犯有污染环境罪,于2019年6月6日被平山县公安局监视居住,2019年7月2日被平山县公安局刑事拘留,8月8日被平山县公安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某甲,男性,1991年****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1301811991********,汉族,初中文化群众,户籍所在地河北省石家庄市辛集市******号,住本村,因涉嫌污染环境罪,于2019年7月2日被平山县公安局刑事拘留,8月8日被平山县公安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程某甲,男性,1976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1323021976********,汉族,初中文化,群众,户籍所在地河北省石家庄市藁城市**镇**村**号,住本村,因涉嫌犯有污染环境罪,于2019年11月13日被平山县公安局刑事拘留,于2019年11月20日被平山县公安局逮捕。

被告人韩某甲,男性,1978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1323351978********,汉族,初中文化,群众,户籍所在地河北省石家庄市平山县**镇**村**号,住本村,因涉嫌犯有污染环境罪,于2019年7月23日被平山县公安局刑事拘留,8月8日被平山县公安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孟某甲,男性,1965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1323211965********,汉族,高中文化,群众,户籍所在地河北省石家庄市辛集市**乡**村**号,住辛集市**大街**号**室,因涉嫌犯有污染环境罪,2019年7月15日被平山县公安局刑事拘留,8月8日被平山县公安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李某甲,男性,1979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1323241979********,汉族,初中文化,群众,户籍所在地河北省石家庄市无极县**乡**村**号,住辛集市**皮革有限公司宿舍,因涉嫌犯有污染环境罪,于2019年6月22日被平山县公安局监视居住,2019年7月18日被平山县公安局刑事拘留,8月8日被平山县公安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刘某乙,男性,1966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1323241966********,汉族,初中文化,群众,户籍所在地河北省石家庄市无极县**镇**村**号,住本村,因涉嫌犯有污染环境罪,于2019年6月22日被平山县公安局监视居住,2019年7月18日被平山县公安局刑事拘留,8月8日被平山县公安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孙某甲,男性,1965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1323211965********,汉族,初中文化,群众,户籍所在地河北省石家庄市辛集市**乡**村**号,住辛集市**小区**室。2017年11月29日,因犯重大责任事故案,被辛集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三年。因涉嫌污染环境罪,于2019年7月2日被平山县公安局监视居住,2019年7月18日被平山县公安局刑事拘留,8月8日被平山县公安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耿某乙,男性,1982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1301811982********,汉族,初中文化,群众,户籍所在地河北省石家庄市辛集市**镇**村**号,住辛集市**大街**区**室,因涉嫌犯有污染环境罪,于2019年6月22日被平山县公安局监视居住,2019年7月18日被平山县公安局刑事拘留,8月8日被平山县公安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胡某甲,男性,1976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709211976********,汉族,初中文化,群众,户籍所在地河北省石家庄市辛集市**镇**村**号,住辛集市**花园**室,因涉嫌犯有污染环境罪,于2019年6月22日被平山县公安局监视居住,2019年7月18日被平山县公安局刑事拘留,8月8日被平山县公安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张某甲,男性,1988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1301811988********,汉族,初中文化,群众,户籍所在地河北省石家庄市辛集市**乡**村**号 ,住辛集市**小区**室,因涉嫌犯有污染环境罪,于2019年6月22日被平山县公安局监视居住,2019年7月18日被平山县公安局刑事拘留,8月8日被平山县公安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孟某戊,男性,1974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1323011974********,汉族,小学文化,群众,户籍所在地河北省石家庄市辛集市**乡**村**号,住本村,因涉嫌犯有污染环境罪,于2019年6月22日被平山县公安局监视居住,2019年7月18日被平山县公安局刑事拘留,8月8日被平山县公安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秦某甲,男性,1980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1323021980********,汉族,初中文化,群众,户籍所在地河北省石家庄市藁城区**镇**村**号,住本村,因涉嫌犯有污染环境罪,于2019年6月3日被平山县公安局刑事拘留,7月10日被平山县公安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程某乙,男性,1992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1301821992********,汉族,小学文化,群众,户籍所在地河北省石家庄市藁城区**镇**村**号,住本村,因涉嫌犯有污染环境罪,于2019年6月3日被平山县公安局刑事拘留,7月10日被平山县公安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马某甲,男性,1980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1323021980********,汉族,小学文化,群众,户籍所在地河北省石家庄市藁城区**镇**村**号,住本村,因涉嫌犯有污染环境罪,于2019年6月11日被平山县公安局刑事拘留,7月10日被平山县公安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王某丙,男性,1967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1323251967********,汉族,初中文化,群众,户籍所在地河北省石家庄市藁城区**镇**村**号,住本村,因涉嫌犯有污染环境罪,于2019年6月11日被平山县公安局刑事拘留,7月10日被平山县公安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高某甲,男性,1981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1323021981********,汉族,初中文化,群众,户籍所在地河北省石家庄市藁城区**镇**村**号,住本村,因涉嫌犯有污染环境罪,于2019年6月11日被平山县公安局刑事拘留,7月10日被平山县公安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陈某甲,男性,1982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1301821982********,汉族,小学文化,群众,户籍所在地河北省石家庄市藁城区**镇**村**号,住本村,因涉嫌犯有污染环境罪,于2019年6月11日被平山县公安局刑事拘留,7月10日被平山县公安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巨某甲,男性,1971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1323251971********,汉族,小学文化,群众,户籍所在地河北省石家庄市藁城区**镇**村**号,住本村,因涉嫌犯有污染环境罪,于2019年6月11日被平山县公安局刑事拘留,7月10日被平山县公安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马某乙,男性,1988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1301821988********,汉族,初中文化,群众,户籍所在地河北省石家庄市藁城区**镇**村**号,住本村,因涉嫌犯有污染环境罪,于2019年8月6日被平山县公安局刑事拘留,8月20日被平山县公安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杨某乙,男性,1972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1323251972********,汉族,初中文化,群众,户籍所在地河北省石家庄市藁城区**镇**村**号,住本村,因涉嫌犯有污染环境罪,于2019年8月24日被平山县公安局刑事拘留,9月25日被平山县公安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赵某丁,男性,1985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1504231985********,汉族,小学文化,群众,户籍所在地河北省石家庄市藁城区**镇**村**号,住本村,因涉嫌犯有污染环境罪,于2019年8月24日被平山县公安局刑事拘留,9月25日被平山县公安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程某丙,男性,1972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1323251972********,汉族,初中文化,群众,户籍所在地河北省石家庄市藁城区**镇**村**号,住本村,因涉嫌犯有污染环境罪,于2019年8月24日被平山县公安局刑事拘留,9月25日被平山县公安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王某丁,男性,1987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1301821987********,汉族,初中文化,群众,户籍所在地河北省石家庄市藁城区**镇**村**号,住本村,因涉嫌犯有污染环境罪,于2019年8月24日被平山县公安局刑事拘留,9月25日被平山县公安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王某戊,男性,1969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1323251969********,汉族,小学文化,群众,户籍所在地河北省石家庄市藁城区**镇**村**号,住本村,因涉嫌犯有污染环境罪,于2019年8月24日被平山县公安局刑事拘留,9月25日被平山县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平山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单位辛集市**皮革有限公司、辛集市**皮革有限公司、河北**皮革有限公司、河北**革有限公司、河北**皮革有限公司、辛集市**制革有限公司、辛集市**皮革有限公司、辛集市**皮草有限公司、被告人赵某丙、董某甲、耿某甲、程某甲、韩某甲、孟某甲、李某甲、刘某甲、孙某甲、耿某乙、胡某甲、张某甲、孟某戊、秦某甲、程某乙、马某甲、王某丙、高某甲、陈某甲、巨某甲、马某乙、杨某乙、赵某丁、程某丙、王某丁、王某戊涉嫌污染环境罪,于2019年9月9日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单位和被告人诉讼权利义务,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辩护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本院于2019年9月24日第一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19年10月23日补查重报;本院于2019年11月23日第二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19年12月22日补查重报。    

经依法审查查明:

1、2018年7、8月份,赵某丙、董某甲、徐某甲(在逃)预谋从辛集市的皮革厂往外运输污泥、垃圾盈利,由赵某丙具体负责从厂家拉拢业务,董某甲负责寻找倾倒地点,徐某甲负责处理各种关系,后赵某丙安排耿某甲为董某甲开车,并每车提取费用给耿利宪。2019年1月份以来,河北省辛集市**皮革有限公司具体负责人李某甲、辛集市**皮革有限公司法人孟某甲、辛集市**皮革有限公司具体负责人赵某丙、辛集市**皮革厂具体负责人张某甲、河北**皮革厂具体负责人胡某甲、辛集市**皮革有限公司具体负责人孙某甲、辛集市**皮草有限公司具体负责人孟某戊、辛集市**制革有限公司具体负责人耿某乙、河北**皮革有限公司具体负责人刘某甲,在明知赵某丙等人没有处理、清运厂内产生的污泥、垃圾等有毒物质相关资质、是非法处理的情况下,仍通过赵朋等人私自处理厂内含有有毒物质的污泥、垃圾。耿利宪联系运输司机,通过程军强介绍的货车司机秦某甲、程某乙、马某甲、王某丙、高某甲、陈某甲、巨某甲、马某乙、杨某乙、赵某丁、程某丙、王某丁、王某戊等人,将上述皮革厂产生的污泥、垃圾等有毒物质通过韩晓军提供场地,使用准牵引总质量约38吨的汽车将有毒物质运输至平山县**镇**村**沟直接倾倒约99车,严重污染了当地生态环境,造成了重大公私财产损失。经沧州科技事务司法鉴定中心鉴定,石家庄平山县**镇**村**沟倾倒的废料属于刑法第三百三十八条规定的“有毒物质”。中国科学院地理科学与资源研究所、河北省环境科学研究所评估应急处置费用、环境损害等共计1372.286万元。

2、辛集市人董某乙(另案处理)等人打算从辛集**制革区拉污泥倾倒挣钱,董某乙发现晋州市**废弃窑大坑适合倾倒污泥,后董某乙找到**村村干部程某丁(另案处理)联系此事。程某丁报请村委会研究同意后,自2016年2月22日开始,董某乙雇佣董某丙(另案处理)、张某乙(另案处理)驾驶牌照为冀A*****的二手福田欧曼牌大型自卸车与董某乙一起到辛集市**制革区的三家企业联系拉污泥,该三家企业分别为辛集市**皮业有限公司、河北**皮业集团有限公司、辛集市**皮业有限公司,其中辛集市**皮革有限公司联系人刘某乙让其公司的张某丙负责给董某乙记拉污泥的车数、开条(4车)。董某乙和董某丙、张某丙开车拉上污泥后,将污泥倾倒在**村废弃砖窑大坑内。经沧州科技事务司法鉴定中心鉴定,冀A*****自卸车上污泥和**村砖窑内污泥等污染物属于有毒物质。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

2、证人证言

3、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

4、鉴定意见:

5、勘验、检查、辨认、搜查等笔录

本院认为,被告单位辛集市**皮革有限公司、辛集市**皮革有限公司、河北**皮革有限公司、河北**皮革有限公司、河北**皮革有限公司、辛集市**制革有限公司、辛集市**皮革有限公司、辛集市**皮草有限公司实际控制人、主要负责人或者授权的分管负责人为了单位利益,实施污染环境行为,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三十八条、第三十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污染环境罪追究其单位刑事责任。被告人赵某丙、董某甲、耿某甲、程某甲、韩某甲、孟某甲、李某甲、刘某甲、孙某甲、耿某乙、胡某甲、张某甲、孟某戊、秦某甲、程某乙、马某甲、王某丙、高某甲、陈某甲、巨某甲、马某乙、杨某乙、赵某丁、程某丙、王某丁、王某戊等人违法国家规定,非法处置、倾倒有害物质,严重污染环境,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三十八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污染环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河北省石家庄市平山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赵剑

                  2020年1月19

附:

1、被告人被告人赵某丙、董某甲、耿某甲、程某甲、韩某甲、孟某甲、李某甲、刘某甲、孙某甲、耿某乙、胡某甲、张某甲、孟某戊、秦某甲、程某乙、马某甲、王某丙、高某甲、陈某甲、巨某甲、马某乙、杨某乙、赵某丁、程某丙、王某丁、王某戊现羁押于河北省正定县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13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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