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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辛某某、何某某盗窃案)_四川省绵阳市游仙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0

四川省绵阳市游仙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绵游检一部刑诉〔2020〕142号

被告人辛某某,男,生于1969年**月**日,公民身份号码6103221969********,陕西省凤翔县人,汉族,初中文化,无职业,住绵阳市**路**小区自建房。因犯盗窃罪,于2016年4月28日被绵阳市涪城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因犯盗窃罪,于2017年9月25日被绵阳市涪城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因犯盗窃罪,于2019年2月21日被绵阳市涪城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九个月,因犯盗窃罪,于2020年4月20日被绵阳市涪城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因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10月9日被绵阳市公安局游仙区分局刑事拘留,同年10月26日经本院批准,由绵阳市公安局游仙区分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何某某,男,生于1972年**月**日,公民身份号码5107231972********,四川省盐亭县人,汉族,初中文化,无职业,住绵阳市涪城区**小区**幢**单元**号。因犯故意伤害罪,于1998年12月2日被四川省盐亭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两年,因犯盗窃罪,于2014年8月12日被绵阳市涪城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因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10月9日被绵阳市公安局游仙区分局刑事拘留,同年10月26日经本院批准,由绵阳市公安局游仙区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绵阳市公安局游仙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辛某某、何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10月2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依法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2020年7月4日20时许,被告人辛某某、何某某在路过绵阳市游仙区仙童街思迈健身俱乐部门口时,发现该俱乐部门外人行横道停放了一辆两轮电瓶车,二人遂起意实施盗窃,趁无人看守之际,由何某某望风,辛某某进行盗窃,将被害人熊某某所有的上述五星钻豹两轮电瓶车盗走,后何某某将电瓶车销赃所得800元由二人平分用于挥霍。经物价鉴定,被盗电瓶车价值人民币1866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主要证据有:鉴定意见,视听资料,现场勘验、辨认笔录,被害人陈述,书证及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辛某某、何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辛某某、何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二人的刑事责任。被告人辛某某、何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可以从宽处理,被告人辛某某在刑罚执行完毕以后,在五年以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系累犯,应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被告人辛某某、何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系坦白,应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三款,被告人何某某具有犯罪前科,可酌情从重处罚。建议判处被告人辛某某有期徒刑七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元,判处被告人何某某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绵阳市游仙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何文婷

2020年11月12日

附件:

1.被告人辛某某、何某某现羁押于绵阳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二册及光盘五张;

3.《认罪认罚具结书》二份;

4.《适用速裁程序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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