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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辛畅畅抢劫案)_安徽省砀山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4 尘埃 评论0

安徽省砀山县人民检察院

安徽省砀山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砀检刑诉〔2020〕Z403号

被告人辛畅畅,男,1998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3422211998********,汉族,初中文化,无职业,安徽省砀山县人,住砀山县**镇**庄**号。被告人辛畅畅因涉嫌抢劫罪于2020年9月24日被砀山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9月30日本院以被告人辛畅畅涉嫌抢劫罪、盗窃罪对其批准逮捕,当日由砀山县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砀山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辛畅畅涉嫌盗窃罪、抢劫罪,于2020年11月26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1月26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2020年11月26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9月21日晚,被告人辛畅畅驾驶车牌号为皖L****白色“别克”英朗轿车,到砀山县葛集镇常庄村北头伪装好后,持刀在被害人毛某某家围墙外守候,待被害人家某某后翻墙进入,先是在一楼窃得95元现金。后到二楼持刀对毛某某抢劫,在得到被害人银行卡及密码后将被害人用胶带捆绑好便翻墙逃离现场,驾车到葛集砀山农村商业银行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用被害人银行卡共取出现金12400元。后为掩盖罪行,将作案时穿戴的帽子,口罩、手套、连同作案得来的银行卡和3795元现金用银灰色外套包裹后扔掉驾车离开。

被告人辛畅畅于2020年9月23日被抓获归案,后如实供述了其犯罪事实。

被告人辛畅畅抢劫、盗窃的财物已返还给被害人。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砀山县公安局调取的户籍信息、归案经过等书证;

2.证人吴某某、葛某某等人的证言;

3.被害人毛某某的陈述;

4.被告人辛畅畅的供述和辩解;

5.砀山县公安局制作的提取笔录、指认现场笔录、勘验笔录;

6.砀山县公安局调取的监控录像。

本院认为,被告人辛畅畅以非法占有为目的持刀入户秘密窃取他人财物,后又持刀抢劫他人财物,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三条、第二百六十四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抢劫罪、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辛畅畅被抓获归案后如实供述,系坦白,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辛畅畅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建议以被告人辛畅畅犯盗窃罪对其判处拘役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元,以被告人辛畅畅犯抢劫罪对其判处有期徒刑十年六个月,并处罚金10000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九条的规定,合并执行有期徒刑十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11000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安徽省砀山县人民法院

检  察  官 訾晚芳

检察官助理 葛亚东

2020年12月10日

附件:

1.被告人辛畅畅现羁押于砀山县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壹册。

3.证人、鉴定人名单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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