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壮族自治区田某某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东检刑诉〔2020〕320号
被告人辛某甲,曾用名辛某乙,男,1997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证号码4526231997********,壮族,高中文化,无业,住广西田某某**镇**村**屯**组**号。曾因犯诈骗罪于2018年9月14日被田某某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并处罚金6000元。因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7月6日被田某某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8月12日经本院批准逮捕,次日由田某某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田某某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辛某甲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10月13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5月4日、19日,被告人辛某甲以帮套取现金提高信用卡额度、转账做流水清单为由,分别骗得某某甲8800元,何某某7700元。
2019年5月至2020年7月期间,辛某甲以投资金融做理财为由,以高额利息工资为幌子,骗得某某乙25623.12元,案发后仍有10223.12元未归还。
2020年7月3日,辛某甲以投资金融为由,骗得张某某2600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户籍证明、抓获经过、搜查笔录、扣押决定书、扣押清单、转账记录、微信聊天记录、指认照片、前科材料等书证;
2..被害人某某乙、某某甲、何某某、张某某的陈述;
3.辨认笔录;
4.被告人辛某甲供述和辩解。
本院认为,被告人辛某甲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虚构事实、隐瞒真相,骗取他人财物,数额巨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田某某人民法院
检察官:马洁梅
检察官助理:黄婷婷
2020年11月13日
附件:1.被告人辛某甲现羁押于田某某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柒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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