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丹棱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丹检一部刑诉〔2020〕40号
被告人辛某甲,男,1996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138251996********,汉族,初中文化,务工,户籍地四川省丹棱县,现住丹棱县**镇**路租住房。因吸食毒品于2017年6月被强制隔离戒毒。因涉嫌容留他人吸毒罪,于2020年7月23日被丹棱县公安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于2020年8月25日被丹棱县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丹棱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辛某甲涉嫌容留他人吸毒罪于2020年9月1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值班律师的意见,审阅了全部案件材料,核实了案件事实与证据。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2月底的一天,被告人辛某甲、何某某、罗某某从彭山购买甲基苯丙胺(冰毒)后,回到辛某甲工作的丹棱县**果业有限公司,3人在辛某甲的寝室里共同吸食了甲基苯丙胺。
2020年1月初的一天,被告人辛某甲让陈某某、罗某某去将自己购买的甲基苯丙胺取回,随后辛某甲、陈某某和罗某某在辛某甲位于丹棱县**果业有限公司的寝室里共同吸食了甲基苯丙胺。
2020年3月中旬的一天,陈某某来到丹棱县**果业有限公司找到被告人辛某甲,2人在辛某甲寝室里吸食了甲基苯丙胺。随后辛某甲打电话邀约罗某某来玩,罗某某、郑某某、廖某某来到永庆果业公司,5人在辛某甲的寝室里共同吸食了甲基苯丙胺。
民警于2020年7月23日在眉山市**房地产有限公司售楼部将被告人辛某甲抓获,归案后,辛某甲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罪行。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
2.证人郑某某、罗某某、廖某某、辛某乙、何某某、罗某某、罗某某的证言;
3.被告人辛某甲的供述和辩解;
4.辨认笔录。
本院认为,被告人辛某甲为他人吸食毒品提供场所,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五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容留他人吸毒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辛某甲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规定,系坦白,可以从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四川省丹棱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黄莺燕
2020年9月22日
附:
1.被告人羁押于丹棱县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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