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安市雁塔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雁检二部刑不诉〔2020〕98号
被不起诉人辛某甲,曾用名辛某乙,男,1991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6105261991********,汉族,本科文化程度,户籍所在地陕西省渭南市,现住西安市雁塔区**路**号,2020年7月7日因涉嫌危险驾驶罪被西安市公安局雁塔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西安市公安局雁塔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辛某甲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8月1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期间于2020年9月14日延长审查期限一次。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2020年5月22日00时30分许,被不起诉人辛某甲饮酒后驾驶云A****5号小型轿车沿**路由东向西行驶至**路与**路十字西时,被执勤民警查获。经鉴定,被不起诉人辛某甲体内血醇浓度为94.47mg/100ml,系醉酒驾驶机动车。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受案登记表、归案经过、户籍证明、血样提取登记表、驾驶信息及车辆信息查询结果单等;
2.被告人辛某乙的供述与辩解;
3.鉴定意见:血醇检验报告;
4.辨认笔录;
5.证人刘某某的证言。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辛某乙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但犯罪情节轻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辛某乙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辛某乙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西安市雁塔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9月1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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