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中国律师网!

咨询热线 023-8825-6629

起诉书(辛某甲交通肇事案)_山东省海阳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0

山东省海阳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海检一部刑诉〔2019〕245号

被告人辛某甲,男,1972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706291972********,汉族,高中,农民,群众,出生地山东省海阳市,户籍所在地同现住址山东省海阳市**镇**村。因涉嫌交通肇事罪,经海阳市公安局决定,于2019年9月5日被拘留,同年9月7日被取保候审。

本案由海阳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辛某甲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19年11月19日移送本院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次日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同日告知被害人近亲属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值班律师、被害人近亲属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9年8月19日18时40分许,被告人辛某甲酒后驾驶鲁******小型轿车沿海阳市**镇**村处道路由南北行,行至海阳市**镇**村处驶入非机动车道,与坐在非机动车道内的辛某庚、辛某己发生事故,造成车辆损坏,辛某庚当场死亡,辛某己受伤。经法医鉴定,辛某庚系头部受钝性暴力作用致颅脑损伤死亡。辛某己胸部损伤属轻伤一级,左肾部损伤属轻伤二级,右上肢损伤属轻伤二级。经海阳市公安局交警大队认定,被告人辛某甲承担该起交通事故的全部责任。

案发后,被告人辛某甲弃车逃逸,于次日到海阳市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投案,到案后自愿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罪行。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1.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等书证;2.法医学尸体检验鉴定书等鉴定意见;3.勘验笔录;4.证人辛某乙、辛某丙、辛某丁、辛某戊的证言;5.被害人辛某己的陈述;6.被告人辛某甲的供述与辩解。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辛某甲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且在值班律师的见证下签署了《认罪认罚具结书》。

本院认为,被告人辛某甲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发生重大事故,致一人死亡,一人多处轻伤,肇事后逃逸,负事故的全部责任,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交通肇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辛某甲本次犯罪主动认罪认罚,建议对被告人在有期徒刑三年至五年之间判处,若能足额赔偿,可宣告缓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海阳市人民法院

检察员:杜明

2019年12月20日

附:

1、被告人辛某甲现被取保候审于现住址;

2、侦查卷宗一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

你的邮件地址不会公开. *表示必填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