莱阳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莱检一部刑诉〔2020〕75号
被告人辛某甲,男,1968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3706821968********,汉族,初中文化,农民,出生地及户籍所在地:山东省莱阳市,住址:莱阳市**镇**村。2019年11月1日因涉嫌交通肇事被刑事拘留,同年11月13日因涉嫌交通肇事罪被莱阳市公安局取保候审,2020年3月25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山东省莱阳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辛某甲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3月25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告知被害人近亲属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被告人辛某甲于2019年7月30日驾驶鲁******小型普通客车出行,8时47分该沿发埠路由北向南行驶至莱阳市**镇**村**处,因未与前车保持安全车距追尾撞上前方顺行的鲁******二轮摩托车,致摩托车骑车人辛某丙颅脑损伤经抢救无效于次日死亡。经交警部门认定,被告人辛某甲负该起事故全部责任。
肇事后,被告人辛某甲主动报警并在现场等待处理。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有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查获记录等书证;证人辛某乙的证言;鉴定意见;道路交通现场勘验笔录及被告人供述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辛某甲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辛某甲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驾驶机动车辆发生重大事故,致一人死亡,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以交通肇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辛某甲具有自首情节、认罪认罚,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莱阳市人民法院
检察官:刘慧慧
2020年3月30日
附:1.被告人辛某甲现取保候审于现住址。
2.案卷材料2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证人(鉴定人)名单一份。
5.量刑建议书一份。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