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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辛某某非法种植毒品原植物案)_太康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4 尘埃 评论0

太康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太检一部刑诉〔2020〕215号 

被告人辛某某,男,1946年**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127241946********,汉族,小学文化,群众,农民,住河南省太康县****行政村**村。因涉嫌犯有非法种植毒品原植物罪,经太康县公安局决定,于2019年3月20日被刑事拘留,同日被取保候审,于2020年6月13日被太康县公安局变更为监视居住。

本案由太康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辛某某涉嫌非法种植毒品原植物罪,于2020年8月1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8月19日已告知被告人辛某某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辛某某,听取了被告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辛某某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8年底,被告人辛某某在其堂兄弟辛某甲家院子里种植罂粟,2019年3月8日,辛某某种植的罂粟被查处,经清点辛某某种植了1980株罂粟。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户籍证明、前科查询证明、到案经过等书证;

2.证人王某某、辛某的证言;

3.被告人辛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4.鉴定意见;

5.现场勘查笔录。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辛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辛某某非法种植罂粟毒品原植物,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五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非法种植毒品原植物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辛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被告人辛某某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应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处罚。建议判处被告人辛某某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缓刑二年,并处罚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太康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

(院印)

2020年9月9日 

附件:

1.被告人辛某某现监视居住于太康县**乡**行政村*庄的家中;

2.案卷材料和证据二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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