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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辛某某非法狩猎案)_津市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0

津市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津检环刑诉〔2020〕3号

被告人辛某某,男,1972年**月**日出生于津市**,公民身份号码4324021972********,汉族,小学肄业文化,公司职工,住津市**街道**道**区。因涉嫌非法狩猎罪,2020年3月29日被津市**公安局取保候审,同年4月23日经本院决定取保候审。

本案由津市**森林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辛某某涉嫌非法狩猎罪,于2020年4月2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当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后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普通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3月,被告人辛某某为了猎捕野猪食用而制作了4个猎套,之后辛某某将猎套放置在津市****街道**组的山上。3月28日,辛某某上山查看时发现其中一个猎套套住了一头野猪活体,为了安全辛某某用石头将野猪砸死,之后将野猪背回家。后来辛某某在家里宰杀野猪时,被赶到现场的民警当场查获。经认定,被告人辛某某猎捕的野生动物系野猪,属于国家“三有”保护动物和湖南省重点保护野生动物。

当日,被告人辛某某被抓获归案后如实供述了自己的以上犯罪事实。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被告人辛某某的户籍资料,线索来源及归案经过说明,津市**森林公安局扣押决定书,辛某某指认现场照片及作案工具照片,野生动物种类专家意见书,津市**林业局的认定意见,湖南省人民政府“湘政函[2018]79号”关于禁止猎捕野生动物的通告等;2.证人证言:证人张某某、赵某某的证言;3.被告人辛某某的供述与辩解;4.勘验、检查笔录。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辛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辛某某违反狩猎法规,在禁猎区、禁猎期使用禁用的工具狩猎,破坏野生动物资源,情节严重,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一条第二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非法狩猎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辛某某具有坦白、自愿认罪认罚等法定从轻、从宽处罚情节,建议判处被告人有期徒刑六个月,缓刑一年。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津市**人民法院

检察官:鲁洪

2020年4月30日

附:

1.被告人辛某某现取保候审在家,电话1397364****;

2.侦查卷一册、检察卷一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_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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