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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辛某某非法持有枪支案)_凤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0

凤县人民检察院

凤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凤检公诉刑诉〔2020〕9号 

  被告人辛某某,男,19**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61033019********1X,汉族,小学肄业,户籍所在地及住址陕西省宝鸡市凤县**镇,因涉嫌非法持有枪支罪,于2019年2月21日被凤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2月24日被取保候审。

本案由凤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某某涉嫌非法持有枪支罪,于2020年4月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普通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8年12月21日,凤县公安局龙口派出所民警接匿名举报后,前往**镇村民辛某某家中询问,辛某某主动供述自己持有一把辽宁牌土枪,并拿出交给民警,辛某某供述该土枪为其所有,购买时间约为上世纪八十年代,购买后曾用于守护庄稼。经鉴定,辛某某所持有的枪形物属于枪支。被告人辛某某到案后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受案登记表、户籍证明、扣押物品清单等书证;

2被告人辛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3、枪支检验的鉴定意见

4、辨认笔录。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辛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辛某某违反国家枪支管理规定,非法持有枪支一支,其行为已经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二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非法持有枪支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辛某某能如实供述自己罪行,属坦白,可以依法从轻处罚;被告人辛某某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承认指控的犯罪事实,愿意接受处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辛某某无前科,属初犯、偶犯,其持有的枪支多年未使用,未造成其他严重后果,主观恶性较小,可以酌情从轻处罚。综上,建议判处被告人辛某某管制一年。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凤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赵剑

2020年4月29日 

附:

    1.被告人辛某某现取保候审于居住地。

2.案卷材料和证据贰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壹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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