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襄阳市樊城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鄂樊城检刑诉〔2019〕919号
被告人辛某某,男,1987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206211987********,汉族,初中文化,襄阳**有限公司员工,出生地湖北省襄阳市,住湖北省襄阳市襄城区**镇**村**组**号。因涉嫌非法拘禁罪、寻衅滋事罪,于2019年5月17日被襄阳市公安局樊城区分局刑事拘留,同年6月5日经本院批准逮捕,次日由襄阳市公安局樊城区分局执行。
本案由襄阳市公安局樊城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辛某某涉嫌非法拘禁罪、寻衅滋事罪,于2019年6月2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于次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因部分事实不清、证据不足,本院分别于2019年8月4日、2019年11月10日将本案退回襄阳市公安局樊城区分局补充侦查,襄阳市公安局樊城区分局于2019年12月16日补充侦查完毕,重新移送审查起诉。本院于2019年7月16日、2019年10月22日分别延长审查起诉期限十五日。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4年4月份,被告人辛某某加入襄阳**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参加以辛某甲、黄某某(均另案处理)为首要分子的恶势力集团,先后伙同他人采取跟踪、纠缠、滋扰等软暴力方式实施寻衅滋事、非法拘禁等违法犯罪行为,以催讨工程款和高利贷。被告人辛某某参与非法拘禁犯罪一次、参与寻衅滋事行为两起,具体犯罪事实如下:
一、非法拘禁罪
2016年1月至2月6日期间,辛某甲为讨要被害人孙某某所欠的高利贷安排被告人辛某某、辛某乙等人跟踪孙某某至本市樊城区艳阳天宾馆,白天几人跟随孙某某出门借钱还钱,晚上回到宾馆不能离开,孙某某生病也只能在小诊所打针,逼迫孙某某偿还高利贷,长达20多天。直至2016年2月6日,孙某某分别给田某某和邓某某帐户各汇15万元才得以脱身。
二、寻衅滋事行为
1.2015年7月28日17时许,因承建**机械公司的承建商拖欠**公司混凝土款,该公司员工马某某、辛某丙到莲花路日产工业园**机械公司讨要工程款时,纠缠滋扰该公司负责人敬某某,双方发生撕扯,敬某某踢打了辛某丙。辛某甲获悉后同被告人辛某某等十几人赶到**机械公司,经报警后双方在高新区米庄派出所协商至次日,以敬某某赔偿人民币7000元医药费并借高利贷替承建商将混凝土款付清而了结。
2.2013年7月辛某甲借给被害人周某某人民币200万元,并约定月利率6%,因周某某无力还款,被告人辛某某按辛某甲安排电话找周某某追讨欠款,同时辛某甲又安排他人纠缠滋扰周某某索要欠款,2016年4月15日被告人辛某某伙同王某某、辛某乙、邓某某(均已另案处理)从周某某那里拉走价值102万元的白酒冲抵利息。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抓获经过、酒店住宿记录、户籍证明等书证;2.证人邓某某、同案犯辛某甲等人的证言;3.被害人孙某某等人的陈述;4.被告人辛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本院认为,被告人辛某某系该恶势力犯罪集团的成员,参加该集团的违法犯罪活动,以其他方法非法剥夺他人人身自由,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八条第一款,应当以非法拘禁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湖北省襄阳市樊城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张汉军
刘 璐
2019年12月19日
附:
1.被告人辛某某现羁押于襄阳市第二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5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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