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省西安市未央区人民检察院
起诉书
西未检刑诉〔2016〕616号
被告人辛某某,男,1989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6101031989********,汉族,大专文化程度,户籍所在地西安市碑林区**村**号,曾系**学院非法集资团队业务员。2016年4月20日因涉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被西安市公安局经开分局刑事拘留,2016年5月17日经西安市未央区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次日被西安市公安局经开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西安市公安局经济技术开发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辛某某涉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于2016年7月1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并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因部分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于2016年8月31日、2016年11月14日两次退回公安机关补充侦查。因案情,依法延长审查起诉期限半个月。
经依法审查查明:被告人辛某某为**学院非法集资团队业务员。从2004年11月至2015年2月,**学院院长牛某某旗下伙同董某某、徐某某、刘某某、施某某(均另案处理)等人,以投资办学、开发现代农业、预售老年公寓为名,雇佣社会闲散人员组成专业集资团队,以承诺10%至15%不等的高额回报为诱饵,通过考察学院和农场、组织免费观光旅游等手段,向社会不特定人群非法吸收公众存款共计129.26亿元,其中被告所在的咸阳分部非法吸收公众存款1.8亿。后经司法会计鉴定中心鉴定,辛某某公签订借款合同276份,吸收资金10288000元,涉及人数201人,共获利1266440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受案记录及抓获经过;
2、被告人户籍证明;
3、鉴定意见;
4、存款人的询问笔录及提交的借款合同等材料;
5、证人证言;
6、被告人的供述和辩解等。
本院认为:被告人辛某某目无国法,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扰乱金融秩序,数额巨大,其行为已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以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二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陕西省西安市未央区人民法院
代检察员:张茜
2016年12月20日
附:1、案卷二册。
2、被告人辛某某现羁押于未央区看守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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