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南京市玄某某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宁玄检诉刑诉〔2020〕63号
被告人辛某某,男,1996年**月**日生,身份证号码4600281996********,汉族,中专文化,无业,出生地:海南省临高县,住海南省临高县**镇**街**号。被告人辛某某因涉嫌诈骗罪,于2019年11月27日被南京市公安局玄武分局刑事拘留,2020年1月3日经本院批准逮捕,同日由该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南京市公安局玄武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辛某某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3月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次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同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9月20日,被告人辛某某盗取於某某的QQ帐号,后通过QQ聊天工具向於某某的好友被害人马某某编造理由借钱,其通过发送第三方收款二维码及银行卡帐号,共计骗得被害人马某某人民币1万元。
2019年10月26日,被告人辛某某盗取被害人王某某同学的QQ帐号,后通过QQ聊天工具向被害人王某某编造理由借钱,其通过发送第三方收款二维码,共计骗得被害人王某某人民币1万元。
2019年11月26日,被告人辛某某被公安机关抓获归案。案发后,被告人辛某某的父母已退还被害人马某某人民币1万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户籍材料、抓获经过、扣押清单、聊天记录截图、交易清单、收条等书证;
2.被害人马某某、王某某的陈述;
3.被告人辛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4.提取笔录、电子数据检查笔录等。
本院认为,被告人辛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取虚构事实、隐瞒真相的方法,骗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第二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江苏省南京市玄某某人民法院
检察员: 郑海燕
2020年3月17日
附:
1.被告人辛某某现羁押于南京市第三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119页。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4.《适用速裁程序建议书》1份。
5.随案移送光盘3张。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