兰州新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兰新检二部刑诉〔2020〕3号
被告人辛某某,男,1984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6201211984********,汉族,中专文化程度,无职业,户籍所在地甘肃省兰州市**区,住兰州市**区**路。2017年10月26日因犯诈骗罪被兰州市七里河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二个月,2018年10月9日刑满释放。因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1月8日被兰州新区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1月16经本院批准逮捕,同日由兰州新区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兰州新区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辛某某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3月1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3月19日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1、2018年10月份,被告人辛某某与被害人徐某某在监狱服刑时相识,出狱后,二人在一次交谈中,被害人徐某甲提到其堂弟徐某乙正在找工作,辛某某便谎称自己在兰州铁路局上班,认识兰州铁路局兰西机务段的领导,能为徐某乙在兰州铁路局安排工作。2018年11月至2019年6月间,辛诚业以帮徐某乙找工作请客、送礼为由,多次骗取徐某甲、徐某乙母亲被害人富某某共计37400余元,后将骗取的钱财全部用于日常花销。
2、2019年5、6月份,被告人辛某某与被害人龚某某相识,辛某某谎称自己在兰州铁路局上班,后主动联系龚某某称其可以为龚某某表弟方某某在兰州铁路局安排工作。2019年10月至12月间,辛某某以请客、送礼、缴纳培训费为由,骗取龚某某5000元,骗取方某某4460元,后将骗取的钱财用于日常花销。
3、2019年3月份,被告人辛某某与被害人范某甲相识,辛诚业谎称自己在兰州铁路局上班,2019年10月至12月间,辛诚业以给范某家的女儿范某乙在兰州铁路局机务段安排工作请客、送礼、缴纳培训费为由,骗取范某甲及其女儿范某乙共6600元,后将骗取的钱财用于日常花销。
4、2018年12月份,被告人辛某某与被害人张某某通过微信添加好友认识。2019年2月至4月间,辛某某以帮张某某从临夏市往兰州市调动工作为由多次以借钱的方式骗取张某某共计30000元,后将骗取的30000元用于日常花销。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被告人辛某某的供述与辩解;2.被害人徐某甲、龚某某、范某甲、张某某等人的陈述;3.被害人徐某甲、龚某某、范某甲、张某某等人微信转账记录、被告人辛某某微信支付交易明细及兰州银行对私存款账户明细对账单等书证;4.辨认笔录。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辛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辛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虚构事实,骗取他人财务共计83460元,数额巨大,其行为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六十六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辛某某到案后认罪认罚,可从宽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第一款,被告人辛某某系累犯,应当从重处罚。建议判处被告人辛某某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兰州新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雷伟民
书记员:李 啸
2020年4月14日
附:
1.被告人辛某某现羁押于兰州市第一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贰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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