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岛市即墨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即检一部刑诉〔2020〕67号
被告人辛某某,男,1979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3706821979********,汉族,初中文化程度,农民,户籍地山东省莱阳市**街道办事处**村**号。2013年6月24日因涉嫌组织卖淫罪被原即墨市公安局刑事拘留,2013年7月26日经原即墨市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2019年10月30日由青岛市公安局即墨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青岛市公安局即墨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辛某某涉嫌组织卖淫罪,于2019年12月2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12月25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被告人辛某某于2012年以来,在自己经营的*****养生会所内容留张某某、臧某某向他人卖淫,并安排于某某(已判刑)负责介绍卖淫。具体如下:
1、2013年5月24日下午,于某某介绍张某某在**养生会所303号房间内以368元的嫖资向李某某卖淫一次;
2、2013年5月26日晚,于某某介绍臧某某在**养生会所305号房间内以550元的嫖资价格向宫某某卖淫一次;
3、2013年6月9日,于某某介绍臧某某在**养生会所303号房间内以598元的嫖资价格向徐某某卖淫一次;
4、2013年6月中旬的一天,于某某介绍臧某某在**养生会所301号房间内以500元的嫖资价格向郭某某卖淫一次;
5、2013年6月22日晚上,于某某介绍臧某某在**养生会所305号房间内以816嫖资价格向刘某某卖淫一次。
被告人辛某某于2019年10月30日被公安机关抓获到案。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接受刑事案件登记表,被告人供述,被害人陈述,证人证言,鉴定意见,户籍证明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辛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辛某某容留、介绍卖淫,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五十九条第一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以容留、介绍卖淫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因其自愿认罪,建议判处其有期徒刑一年至一年四个月,并处罚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青岛市即墨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赵良洲
2020年1月19日
附:1、被告人辛某某现羁押于即墨区看守所;
2、预审卷宗三册。
3、《认罪认罚告知书》一份。
4、《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6.其他需要附注的事项。 _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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