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武汉市武昌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昌检二部刑诉〔2021〕22号
被告人辛某某,男,1994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1504301994********,汉族,初中文化,无职业,户籍地及现住址内蒙古自治区**乡**村**组。因犯盗窃罪,于2019年1月25日被吉林省长春市双阳区人民法院判处拘役四个月。因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11月26日被武汉市公安局武昌区分局刑事拘留,同年12月7日经本院批准逮捕,次日由武汉市公安局武昌区分局执行。
本案由武汉市公安局武昌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辛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1年1月2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适用刑事案件速裁程序审查查明:
被告人辛某某于2020年11月23日13时许,在本市武昌区**街**号**自行车专卖店,以要购买该店的19款XTC800型灰色捷安特自行车(价值人民币2721.8元)为由试骑该自行车,后趁店主打印销售单据之机,将上述自行车骑走。
同年11月25日被告人辛某某将上述自行车骑至本市东西湖区**园**自行车店销赃时被查获归案,被盗自行车已追回并发还。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公安机关出具的破案经过和抓获经过;2、扣押物品清单及物证照片;3、涉案自行车进货单等书证;4、证人余某某的证言;5、被害人叶某某的陈述;6、被告人辛某某的供述和辩解;7、武汉市武昌区发展和改革局出具的关于涉案价格认定的回复;8、辨认笔录;9、视听资料。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辛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辛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其法定刑为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单处或并处罚金。鉴于被告人辛某某有自愿认罪认罚的量刑情节,建议对其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至八个月,并处罚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湖北省武汉市武昌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袁超
检察官助理:王胄鑫
2021年1月26日
附件:
1、被告人辛某某被羁押于武昌区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4、《适用速裁程序建议书》1份;
5、证人名单1份;
6、被害人的基本信息(姓名、住址、联系方式等信息详见卷宗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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