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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辛某某盗窃案)_山东省龙口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0

山东省龙口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龙检部一刑诉〔2020〕103号

被告人辛某某,男,1986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706811986********,汉族,小学肄业,无业,户籍所在地:山东省龙口市**路**号,现住址:山东省龙口市**街道**村村。2019年8月29日因涉嫌盗窃被龙口市公安局依法刑事拘留,2019年9月12日因涉嫌盗窃罪被龙口市公安局依法取保候审。

本案由山东省龙口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辛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3月27日送本院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依法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8月20日6时许,被告人辛某某在龙口市**街道**村东高某甲的果园处,采取翻墙入户的手段,进入果园内的房屋内实施盗窃,共窃得现金人民币11000元。被告人辛某某于2019年8月29日主动到公安机关投案,并全部退赃。

2019年11月23日10时许,被告人辛某某在因盗窃被取保候审期间到**街道**村高某乙住处,采取翻墙入户的手段,进入果园内的房屋内实施盗窃未遂后被高某乙当场抓获。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受案件登记表、立案决定书、抓获经过、违法犯罪记录查询情况说明、谅解书等书证;现场笔录;吸毒现场检测报告书;证人高某甲、高某乙的证言;被告人辛某某的供述及其户籍证明等予以证实。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辛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辛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入户秘密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 致

龙口市人民法院

检察员:袁新春

吕莎莎

2020年4月1日

附:

1、被告人辛某某现取保候审于其住处。

2、随文移送本案侦查卷宗壹册及证人(鉴定人)名单壹份。

3、随案移送《认罪认罚具结书》、《量刑建议书》各壹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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