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平阴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平阴检捕诉刑诉〔2021〕7号
被告人辛某某,男,1997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709231997********,汉族,初中文化程度,户籍所在地山东省泰安市东平县,住山东省泰安市东平县梯**镇**村**号,因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8月26日被平阴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平阴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辛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1年1月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1年1月7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2020年8月20日,被告人辛某某驾驶江淮牌蓝色改装托盘车载着挖掘机,将陈某某放在平阴县**镇**村通往**村水泥路两村搭界处的路边上的韩建牌油锤盗走,整理喷漆后存放在家中欲出售未果,案发后该油锤被民警追回。经鉴定,该油锤价值3125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书证、被害人陈述、鉴定意见、被告人的供述和辩解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辛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
本院认为,被告人辛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盗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山东省平阴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丁庆才
检察官助理:焦玉振
2021年1月12日
附件:
1.被告人辛某某现取保候审于原籍。
2.案卷材料和证据二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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