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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辛某某盗窃案)_黑龙江省七台河市桃山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0

黑龙江省七台河市桃山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七桃检诉刑诉〔2020〕34号

被告人辛某某,男,1958年****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2309021958********,汉族,小学文化无职业,户籍所在地黑龙江省七台河市桃山区,现住七台河市桃山区**号楼**单元**因涉嫌盗窃罪,经七台河市公安局桃山分局决定,于2019年10月24日刑事拘留;因涉嫌犯有盗窃罪,经七台河市桃山区人民检察院批准,于2019年12月16日逮捕,当日由七台河市公安局桃山分局执行

本案由七台河市公安局桃山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辛某某涉嫌盗窃罪罪,于2020年2月1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2月14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本院于2020年3月14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15天。被告人辛某某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1、2019年3月5日凌晨3时许,被告人辛某某从桃山区**号楼家中出来捡废品,走到桃山区**号楼半地下的**超市门前时,发现**超市门前仓库门未上锁,便产生了盗窃仓库内财物的想法。被告人辛某某头带一顶矿灯,走进该仓库内,将放在仓库内装扳手、钳子等工具的塑料箱从仓库内搬出来,装上自己带来的两轮手拉车上,之后又多次走进该仓库内,将仓库内的两条软包中华牌香烟、四条南京牌雨花石香烟及放在仓库内的一些纸壳、铁棒、修车工具等物品盗窃后逃跑。被告人辛某某将两条盗窃的软中华烟和四条硬包南京雨花烟销赃后,赃款被其全部挥霍。经七台河市价格认证中心——七价认定【2019】年第29号、37号鉴定:两条软中华烟、四条硬包南京雨花烟共计价值人民币2,989元;铁棍、废旧纸壳价值人民币14元。

2、2019年10月18日,被告人辛某某在七台河市**家属楼打扫楼道卫生时,发现放在电视台家属楼院内工地上的螺纹钢筋及脚手架,便产生了盗窃螺纹钢筋和脚手架卖钱的想法。2019年10月19日凌晨2时许,被告人辛某某从桃山区**号楼的家中出来,携带事先准备好的两轮手拉车,来到七台河市**家属楼院内,多次将放在院内工地上的共计40根的螺纹钢筋盗窃后,用两轮手拉车搬运回自己位于**号楼**单元门前将盗窃来的螺纹钢筋及脚手架变卖180余元,赃款被其全部挥霍。经七台河市价格认证中心——七价认定【2019】年第139号鉴定:废铁价值人民币170元。

3、2019年10月29日凌晨2时30份许,被告人辛某某从桃山区**号楼的家中出来,携带事先准备好的两轮手拉车,来到七台河市**家属楼院内,多次将放在院内工地上的共计6套脚手架盗窃后,用两轮手拉车搬运回自己位于**号楼**单元门前,之后将盗窃来的螺纹钢筋及脚手架变卖100余元,赃款被其全部挥霍。经七台河市价格认证中心——七价认定【2019】年第142号鉴定:螺纹钢价值人民币1,040元。被告人辛某某实施盗窃作案三起,所盗窃物品被其变卖,所获赃款被其挥霍,被告人辛某某盗窃财物共计价值人民币4,213元。

2019年10月24日,被告人辛某某被公安机关抓获归案。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被告人辛某某搬运赃物手拉车实物照片。

2.书证有七台河市看守所建议函、接受证据清单购货票据、户籍证明、办案说明;

3.证人张某某、魏某某、吴某某证言;

4.被害人周某某、孟某某陈述;

5.被告人辛某某供述与辩解;

6.鉴定意见:七台河市价格中心赃物价格鉴定意见、牡丹江精神病鉴定意见;

7.勘验、检查、辨认、侦查实验等笔录:公安机关案发现场勘验、收脏人辨认笔录;

8.视听资料、电子数据:被告人辛某某盗窃启航超市、市电视台家属楼现场作案录像光盘。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辛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辛某某实施秘密手段盗窃他人财产,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案发后被告人辛某某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系坦白,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三款规定,从轻处罚。故建议判处被告人辛某某六个月至一年有期徒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二款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七台河市桃山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李大宇

                                                       2020年3月24日 

附:

1.被告人辛某某现羁押于七台河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1册172页。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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