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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辛某某盗窃案)_西安市长安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0

西安市长安区人民检察院

起诉书

长检一部刑诉〔2020〕108号

被告人辛某某,男性,1985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6125011985********,汉族,中专,户籍所在地陕西省西安市长安区,住陕西省西安市碑林区**路**小区,因涉嫌盗窃罪,经西安市公安局长安分局决定,于2020年5月3日被西安市公安局长安分局刑事拘留,同年6月4日被西安市长安区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次日被西安市公安局长安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西安市公安局长安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辛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8月3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告知被害人依法享有的诉讼权利;已依法讯问被告人,听取被害人的意见,并审阅了全部案件材料。本院于2020年9月2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15日。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5月1日18时许,被告人辛某某途经西安市长安区滦镇沣雅园小区门口时,发现被害人翟某某的一辆白色本田汽车(车牌号陕A****S)未熄火停放在路边,遂驾驶该车将其盗走。经鉴定,被盗本田汽车价值69667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书证;

2、证人郭某某等证言;

3、被害人翟某某陈述;

4、被告人辛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5、辨认笔录及照片等。

本院认为,被告人辛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他人财物,数额巨大,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陕西省西安市长安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孟敏

2020年9月18日

附件:

1.被告人辛某某现羁押于西安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二册;

3.光盘三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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