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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辛某某盗窃案)_湖北省武汉市江岸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0

湖北省武汉市江岸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武岸检一部刑诉〔2019〕1556号

被告人辛某某,男,1990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211221990********,汉族,初中文化程度,无职业,户籍所在地湖北省红安县**镇**村**。因涉嫌盗窃由武汉市公安局经济技术开发区分局于2019年8月28日刑事拘留;因涉嫌盗窃罪经武汉市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检察院于2019年9月25日批准逮捕,由武汉市公安局经济技术开发区分局于次日执行。

本案由武汉市公安局经济技术开发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辛某某涉嫌盗窃罪向武汉市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检察院院移送审查起诉,武汉市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检察院于2019年11月25日转至本院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11月26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4年3月中旬,被告人辛某某伙同吴某某、金某某、张某某(均另案处理)至武汉市江岸区**路**小区地下室配电房,盗窃室内的WDZN-YJV3*95+2*50型电缆195米。后辛某某开车载吴某某、金某某、张某某3人,将上述盗窃所得的电缆线拖至江汉区唐家墩一废品站,销赃给龚某某、夏某某(均另案处理),所得赃款予以均分。经鉴定上述被盗电缆线价值人民币51176元。

2019年8月27日,被告人辛某某至公安机关投案自首。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到案经过、破案经过、身份材料、查询违法犯罪记录情况说明、刑事判决书;2.证人吴某某、金某某、张某某、龚某某、夏某某的证言;3.被害人杨某某的陈述;4.被告人辛某某的供述与辩解;5.价格认定意见书、价格鉴定明细附表;6.刑事现场指认笔录及照片、辨认笔录;7.视听资料。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辛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辛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盗窃公私财物,数额巨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其法定刑为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辛某某系自首,且受邀约参与盗窃,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作用,分别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二十七条规定的处罚情节,又因其认罪认罚,建议判处被告人辛某某有期徒刑二年至三年六个月,并处罚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武汉市江岸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员: 张春

2019年12月23日

附:

1.被告人辛某某现羁押于武汉市江岸区看守所。

2.卷宗3册。

3.《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一份。

4.《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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