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中国律师网!

咨询热线 023-8825-6629

起诉书(辛某某盗窃案)_江苏省镇江市京口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4 尘埃 评论0

江苏省镇江市京口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京检一部刑诉〔2020〕248号

               

被告人辛某某,男,1970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129231970********,汉族,文盲,无业,住河南省西峡县**镇**村**组**号。被告人辛某某曾因犯流氓罪,于1988年11月被判处有期徒刑一年;曾因犯强奸罪,于1996年12月被判处有期徒刑四年;曾因犯盗窃罪,于2001年5月被判处有期徒刑二年,罚金人民币3000元; 2006年12月被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罚金人民币1000元;2012年7月被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二个月,罚金人民币3000元;2014年3月被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罚金人民币1000元;2015年被判处有期徒刑九个月,罚金人民币3000元。被告人辛某某曾因赌博,于2005年1月被罚款人民币800元,没收赌资人民币100元。被告人辛某某因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11月12日被镇江市公安局京口分局刑事拘留。

本案由镇江市公安局京口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辛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11月2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次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11月12日凌晨3时许,被告人辛某某窜在本市京口区**街道**村**幢,采用插片开锁的方式进入该楼**室内,窃得现金人民币40元、女式手提包一只。

2020年11月12日凌晨3时许,被告人辛某某窜在本市京口区**街道**村**幢,采用插片开锁的方式进入该楼**室内准备盗窃时,被被害人徐某某发现并抓获。

案发后,赃款已扣押并发还被害人。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案发抓获经过、刑事判决书等书证;2.被害人李某某等人的陈述;3.被告人辛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辛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辛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入户盗窃,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辛某某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被告人辛某某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可以从轻处罚。建议判处被告人辛某某拘役三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江苏省镇江市京口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袁明 

2020年12月1日 

 

 

附件:1.被告人辛某某现羁押于镇江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

你的邮件地址不会公开. *表示必填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