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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辛某某盗窃案)_山东省济南市历下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4 尘埃 评论0

山东省济南市历下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济历下检一部刑诉〔2020〕23号

被告人辛某某,女,1960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3708301960********,汉族,文盲,户籍所在地山东省济宁市汶上县**村**号,现住济南市历城区**小区**号楼**单元**室。2019年1月24日因涉嫌盗窃罪被济南市公安局历下区分局取保候审,2020年1月20日,我院为其重新办理取保候审。

本案由济南市公安局历下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辛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1月2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听取了值班律师的意见,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辛某某同意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1、2019年1月15日7时许,被告人辛某某在济南市历下区山大南路69-1号2单元门口,将被害人李某某(男,62岁)放置在此处给电动车充电的充电器(价值38元)盗走。

2、2019年1月15日20时许,被告人辛某某在济南市历城区山大路85号利农花园小区1号楼2单元门口,将被害人范某某(男,28岁)放置在此处给电动车充电的充电器(价值38元)盗走。
  3、2019年1月16日凌晨,被告人辛某某在济南市历城区山大路85号利农花园小区1号楼东山墙处,将被害人徐某某(男,64岁)放置在此处给电动车充电的充电器(价值21元)盗走。

4、2019年1月16日10时许,被告人辛某某在济南市历下区山大南路69-2号楼下,将被害人桑某(女,35岁)放置在此处给电动车充电的充电器(价值22元)盗走。周围群众发现后将其当场抓获并报警。

综上,被盗电动车充电器价值共计119元。

案发后,上述电动车的充电器已发还被害人。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书证、证人证言、被害人陈述、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鉴定意见、检查笔录、辨认笔录、视听资料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辛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辛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多次盗窃他人财物,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山东省济南市历下区人民法院

2020年2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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