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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辛某某盗窃案)(公开版)_江西省新余市渝水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尘埃 评论0

江西省新余市渝水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渝检刑诉〔2019〕263号

被告人辛某某,男,19**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6052119**********,汉族,中专文化程度,分宜县**厂职工,住江西省新余市渝水区**道**号**栋**单元**室。曾因犯盗窃罪,于2008年11月26日被分宜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因犯盗窃罪,于2014年11月19日被新余市渝水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九个月;现因涉嫌盗窃罪,于2019年5月8日被新余市公安局渝水分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于2019年5月16日被新余市公安局渝水分局逮捕。

本案由新余市公安局渝水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辛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19年7月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7月3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2019年7月3日已告知被害人依法享有的诉讼权利;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4月23日20时许,被告人辛某某路经本市渝水区***路***社区超市门口,发现被害人付某某停放在超市门口的丰田普拉多越野车(车牌赣******)未锁车门,遂进入车内,盗得带吊坠的铂金项链一条、软包中华香烟一条。当晚10时许,辛某某后悔自己盗窃行为,遂将盗来的东西放在**社区超市门口,被超市店主钟某某的妻子张某某发现后交给付某某。随后辛某某又将盗窃一事告诉钟某某,并通过钟某某联系上付某某。辛某某当面向付某某道歉,并留下了自己的联系方式及身份信息。经新余市渝水区价格认证中心鉴定,被盗铂金项链及中华香烟案发时价值人民币40580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被盗铂金项链照片等物证;

2.受案登记表、归案经过、刑事判决书、人口信息查询等书证;

3.证人钟某某、张某某的证言;

4.被害人付某某的陈述;

5.被告人辛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6.鉴定意见;

7.勘验、检查、辨认等笔录。

本院认为,被告人辛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盗窃作案一次,窃得财物价值人民币40580元,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辛某某同时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第一款规定的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江西省新余市渝水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刘文宁

2019年7月29日

附:

1.被告人辛某某现羁押在新余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3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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