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珠海市香洲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珠香检公诉刑诉〔2019〕150号
被告人辛某某,男,1967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428301967********,汉族,小学文化,户籍所在地广东省云浮市**街道**村**号。因犯盗窃罪,于1999年12月16日被广东省罗定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因犯盗窃罪,于2014年4月17日被广东省江门市蓬江区人民法院判处拘役四个月。因盗窃嫌疑,于2018年12月8日被珠海市拱北口岸分局刑事拘留;因涉嫌盗窃罪,经本院批准,于2018年12月21日被珠海市公安局拱北口岸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珠海市公安局拱北口岸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辛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18年12月2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8年12月28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8年8月22日15时,被告人辛某某在本市拱北口岸尾随被害人刘某某拱北口岸广场负二层中旅长途汽车站门口,伸手将被害人刘某某放在背包内的一部银色苹果X手机(经鉴定,价值人民币6260元)扒走后逃离现场。2018年12月7日13时,被告人辛某某在本市拱北口岸广场地下商场北一门出口处被抓获归案。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2.被害人刘某某的陈述;3.被告人辛某某的供述与辩解;4.鉴定意见;5.勘验、检查、辨认等笔录;6.视听资料。
本院认为,被告人辛某某扒窃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珠海市香洲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邓国良
2019年1月24日
附:
1.被告人现羁押于珠海市第一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现场监控视频光盘1张随案移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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