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京朝检公诉刑诉〔2019〕3459号
被告人辛某某,男性,1999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1306821999********,汉族,高中,无业,户籍所在地河北省定州市砖路镇**村**街**排**号,现住址同户籍地。因涉嫌盗窃罪,于2019年9月23日被北京市公安局朝阳分局刑事拘留,同年10月25日经本院批准,于当日被北京市公安局朝阳分局逮捕。
本案由北京市公安局朝阳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辛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19年12月1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9月23日23时许,被告人辛某某在北京市朝阳区**公寓**号楼,趁被害人高某某(女,35岁,上海市人)家阳台门未上锁之机,翻过护栏从阳台门进入102室欲实施盗窃,被被害人家中的保姆史某某发现,遂离开。
被告人辛某某自愿认罪认罚,现已签署《认罪认罚具结书》。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被告人供述、被害人陈述、勘验笔录、辨认笔录、视听资料、其他证明材料等。
本院认为,被告人辛某某的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的规定,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许宁
2019年12月23日
附:
1.被告人辛某某现羁押于北京市朝阳区看守所;
2.量刑建议书二份;
3.全部卷宗三册;
4.《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5.《适用速裁程序建议书》一份;
6.无扣押、冻结款项。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