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密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密检一部刑诉〔2020〕39号
被告人辛某某,男,1998年**月**日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707851998********,汉族,初中文化,无业,户籍地为高密市**村**号,现住址为高密市**小区**号楼**单元**室。2019年6月16日因涉嫌盗窃罪被高密市公安局刑事拘留,2019年6月28日经本院批准被逮捕。
本案由高密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辛某某涉嫌盗窃罪、诈骗罪于2019年8月2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9月29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半个月,10月8日退回高密市公安局补充侦查,11月8日退查重报,12月9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半个月,12月23日再次退回高密市公安局补充侦查,2020年1月23日退查重报,2月23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半个月。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8年9月至2019年6月期间,被告人辛某某谎称与他人合伙经营手机店需要刷单,并承诺15日内还本付息,欺骗张某甲、韩某甲、卢某甲、魏某甲、张某乙、张某丙、赵某甲、仪某甲、侯某甲、谭某甲等人通过捷信、马上分期等网络借贷平台贷款,并交给自己使用。2019年3月至2019年6月期间,被告人辛某某又以高息诱惑,欺骗李某乙、高某乙、徐某乙在网络平台上贷款,并交给自己使用。经核算,辛某某诈骗所得共计192000余元,部分用于其个人花销,部分用于偿还贷款。
2019年6月7日、8日,被告人辛某某在高密市盛天名苑小区其家中以完善贷款信息为由,两次操作徐某乙的手机,在徐某乙不知情的情况下,以徐某乙的身份从支付宝借呗、QQ微粒贷、京东金条等平台贷款并转入自己账户,共计窃取51499.00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主要证据:鉴定意见;书证;物证;证人证言;被害人陈述;被告人供述。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的事实。被告人辛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辛某某诈骗他人财物,数额巨大,盗窃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二百六十六条、第二百六十四条。以上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诈骗罪、盗窃罪追究被告人辛某某的刑事责任。被告人辛某某到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自愿认罪认罚,对其可以从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山东省高密市人民法院
检察官孙慧敏
2020年3月9日
附:1、被告人辛某某现羁押于高密市看守所;
2、移送全部证据和案件材料。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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