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唐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唐检一部刑诉〔2020〕74号
被告人辛某某,男性,1991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1306821991********,汉族,初中,户籍所在地河北省保定市定州市**镇**村**街**巷**号,现住该村,2020年5月20日因涉嫌生产、销售不符合安全标准的食品罪被唐县公安局刑事拘留,经唐县检察院批准,于2020年6月25日被唐县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唐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辛某某涉嫌生产、销售不符合安全标准的食品罪,于2020年7月2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7月24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5月19日17时许,被告人辛某某先后在西口底村、东都亭村的羊场内收购3只死羊,被唐县公安局民警当场查获。经过石家庄海关技术中心保定业务部对死羊肉进行检测,其中两份样品符合检测标准,均检测出致泻大肠埃希氏菌。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2.证人证言;3.被告人供述与辩解;4.鉴定意见;5.辨认笔录;6.勘验笔录。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辛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辛某某收购死因不明的死羊,经鉴定检出致泻大肠埃希氏菌,足以造成严重食物中毒或者其他严重性食源性疾病,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四十三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生产、销售不符合安全标准的食品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辛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唐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田亚
(院印)
2020年8月5日
附件:
1.被告人现羁押于唐县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二册,光盘一张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量刑建议书》一份
5.《换押证》一份
6.《适用速裁程序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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