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肃省庆阳市西峰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西检一部刑诉〔2020〕119号
被告人辛某某,男性,19**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61032219**********,汉族,初中文化程度,农民,户籍所在地陕西省**市**县,住陕西省**市**县**镇**村**号,2019年8月26日因涉嫌敲诈勒索罪被甘肃省庆阳市公安局西峰分局刑事拘留;同年9月30日公安机关取保候审,2020年3月31日经本院决定取保候审。
本案由甘肃省庆阳市公安局西峰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辛某某涉嫌敲诈勒索罪,于2020年3月2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3月27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8月10日,被告人辛某某和被害人张某某在互联网玩“快手”时认识,了解到被害人张某某在庆阳市某单位工作,被告人辛某某便谎称自己是原庆阳市某局领导的侄子名叫“卢某某”,和被害人张某某加为微信好友,谎称自己在西安搞房地产生意,是公司采购经理。同年8月13日,被告人辛某某在和被害人张某某通过微信视频聊天时乘机截取多张某某不雅照。2019年8月16日,被告人辛某某谎称自己得了胃癌,需要在“西京医院”化疗没有钱,向张某某“借”3500元,被张某某拒绝,被告人辛某某便给被害人张某某发送了之前和被害人视频时截取的4、5张不雅照,并威胁张某某如若不“借”钱,就把张某某的不雅照发到被害人所在单位网站,被害人张某某被迫通过微信给被告人辛某某转账3500元。
2019年8月19日,被告人辛永贤又编造其搞工程时逃税,账户被银行冻结,需要给工商局交罚款,向张某某“借”6000元,被害人张某某拒绝,被告人辛某某又用同样的方式发送不雅照要挟被害人,并威胁不答应就把被害人张某某的不雅照发到被害人的老公手机及快手平台上。被害人张某某拒绝并将被告人辛某某微信拉黑,被告人辛某某又给被害人张某某手机上发送短信进行威胁。被害人张某某遂向公安机关报警。2019年8月30日被告人辛某某被公安机关抓获。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户籍证明、扣押清单等书证;
2、被害人张某某的陈述;
3、被告人辛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辛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辛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敲诈勒索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敲诈勒索罪追究刑事责任。被告人辛某某部分敲诈勒索犯罪未能得逞,属于犯罪未遂,应适用《刑法》第二十三条之规定,可以从轻或减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甘肃省庆阳市西峰区人民法院
检察长:张发
2020年4月16日
附:1.被告人辛某某现取保候审在家。
2案卷材料和证据卷宗叁册。
3量刑建议书。
4《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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