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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辛某某敲诈勒索案)_南昌市青云谱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3 尘埃 评论0

南昌市青云谱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青检刑诉〔2019〕504号

被告人辛某某,男性,1983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601011983********,汉族,初中文化程度,住江西省南昌市东湖区**路(户籍所在地江西省南昌市经济技术开发区**路**路**栋**室)。因威胁他人人身安全于2014年4月8日被南昌市公安局经济技术开发区分局行政拘留十日;因吸食毒品于2015年3月7日被南昌市公安局经济技术开发区分局行政拘留十日;因犯盗窃于2015年6月被南昌市公安局东湖分局行政拘留五日;因吸食毒品于2016年4月8日被南昌市公安局经济技术开发区分局行政拘留十日并罚款2000元人民币;因吸食毒品于2019年5月被南昌市公安局东湖分局行政拘留十五日并强制隔离戒毒两年。因涉嫌敲诈勒索罪,于2019年9月24日被南昌市公安局青云谱分局刑事拘留,2019年10月28日经本院决定准逮捕,同日由南昌市公安局青云谱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南昌市公安局青云谱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辛某某涉嫌敲诈勒索罪罪,于2019年12月2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12月30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2019年12月30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值班律师、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熊某某、姜某某(另案处理)系夫妻关系。2018年9月2日下午15时许,熊某某纠集被告人辛某某等多人到南昌市青云谱区华东博览城北面**租赁站被害人江某某的办公室,姜某某随后也达到现场。熊某某、姜某某以被害人江某某抢了其工程为由,采用恐吓等手段,逼迫被害人江某某支付工程业务介绍费,并要求支付2万元人民币预付款,被害人江某某在逼迫下签署了协议,并将2万元人民币预付款通过李某甲转入姜某某支付宝账户内。

被告人辛某某于2019年9月24日被公安机关传唤到案。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被告人辛某某的基本信息、归案经过等书证;

2.证人李某乙等人的证言;

3.被害人江某某等人的陈述;

4.被告人辛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5.辨认笔录;

6.同步录音录像。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辛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辛某某伙同他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通过恐吓等方式强行索要他人财物,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敲诈勒索罪追究其刑事责任。鉴于被告人辛某某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规定的坦白情节,且认罪认罚,建议判处被告人辛某某有期徒刑十个月,并处罚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南昌市青云谱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王维

2019年12月31日

附:

1.被告人辛某某现羁押于南昌市第二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两册。

3.《认罪认罚告知书》《认罪认罚具结书》各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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