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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辛某某故意伤害案)_河北省文安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0

河北省文安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文安县院刑检刑诉〔2020〕38号 

被告人辛某某男,1997年****日出生,民身份号码1310261997********,汉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河北省廊坊市文安县,住文安县******小区****,农民。因涉嫌故意伤害罪,2020年6月30日被文安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年7月7日经本院批准并由文安县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文安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辛某某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20年8月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三日内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已告知被告人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普通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5月22日18时许,在文安县**镇**村**新城小区门口,被告人辛某某因琐事与宋某某发生纠纷,后将宋某某踹倒在地,致其左桡骨远端粉碎性骨折累及关节面。经伤情鉴定:宋某某的损伤程度为轻伤一级。

案发后,被告人辛某某主动投案并如实供述主要犯罪事实。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户籍证明信、到案经过等书证;2.证人董某某、崔某某等人证言;3.被害人宋某某的陈述;4.被告人辛某某的供述与辩解;5.人体损伤程度鉴定书;6.辨认笔录。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辛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辛某某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一人轻伤一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故意伤害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辛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被告人辛某某系自首,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河北省文安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陈建峰

(院印)

2020年8月17日 

附件:

1.被告人辛某某现羁押于文安县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两册,《量刑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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