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三门峡市陕州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三陕检一部刑诉〔2020〕166号
被告人辛某某,男,1972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129221972********,汉族,小学文化,三门峡**有限公司总经理,户籍所在地河南省方城县,现住河南省三门峡市湖滨区**乡**村。因犯危险驾驶罪,于2017年7月28日被三门峡市湖滨区人民法院判处拘役一个月,宣告缓刑二个月,并处罚金3000元。因涉嫌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于2020年4月23日被三门峡市陕州区公安局决定取保候审。2020年7月9日被本院决定取保候审。
本案由三门峡市陕州区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辛某某涉嫌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于2020年7月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7月9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期间,本院于2020年8月7日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20年9月7日补查重报。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1、2020年1月2日20时许,张某甲(另案处理)伙同徐某某(另案处理)将盗窃的通信电缆线去皮拉至三门峡市湖滨区**乡**村310国道旁被告人辛某某的废品收购站进行销赃。被告人辛某某明知是犯罪所得仍以6450元的价格收购。经价格评估,被盗铜芯通信电缆裸线价值6804元。
2、2020年2月13日,张某乙(另案处理)伙同朱某某(另案处理)将盗窃的电线拉至三门峡市湖滨区**乡**村310国道旁被告人辛某某的废品收购站进行销赃。被告人辛某某明知是犯罪所得仍以2900元的价格收购。经价格评估,被盗电缆线价值10500元。
案发后,被告人辛某某经侦查机关通知主动到案并如实供述犯罪事实,全部退缴赃款。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被告人户籍及前科证明、刑事判决书、到案经过、微信转账截图、交易明细、价格认定结论书、退赃情况说明等;2.证人证言:证人张某甲、徐某某、朱某某、张某乙、董某某的证言;3.被告人供述与辩解:被告人辛某某的供述与辩解;4.勘验、检查、辨认笔录:辨认笔录。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辛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辛某某明知是犯罪所得而予以收购,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一十二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辛某某有犯罪前科,应酌情从重处罚。被告人辛某某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系自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案发后,被告人辛某某已全部退缴赃款,可酌情从轻处罚。被告人辛某某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建议适用简易程序,请依法判处。
此致
三门峡市陕州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胡江涛
检察官助理:王潘潘
2020年9月29日
附:
1.被告人辛某某现取保候审于三门峡市湖滨区。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量刑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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