泾川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泾检公诉刑诉〔2020〕8号
被告人辛某某,男,1972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6227221972********,汉族,大学文化,户籍所在地甘肃省平凉市泾川县,住泾川县**小区**家园**号楼**单元**室,原任泾川县财政局党组成员、副局长,正科级干部。因涉嫌挪用公款罪,于2019年11月1日被泾川县监委立案调查,同日被采取留置措施;2020年1月3日经本院决定被泾川县公安局逮捕。
本案由泾川县监察委员会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辛某某涉嫌挪用公款罪,于2020年1月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2020年2月1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15日。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普通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2年4月至2019年11月,被告人辛某某历任泾川县财政局副局长兼县非税收入管理局局长,主持或分管非税收入征管工作。
2007年8月以来,辛某某先后在华龙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开设资金账户和信用账户,长期从事股票交易等经营活动,多次通过银行贷款、个人借款、透支信用卡等方式筹集资金,以借新还旧、还本清息,继而产生数百万元债务。
2005年9月贾某某通过出让方式取得原泾川县副食厂土地使用权,后建办王母宴酒厂,2017年5月贾某某申请对该宗土地变更用途。2017年6月23日,泾川县人民政府批复贾某某(王母宴酒厂)使用的8.57亩国有建设用地,土地用途由工业变更为商业住宅用地,补缴出让金1228万元。
2017年8月贾某某、郝某某等人注册成立了平凉海桂源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海桂源公司)。期间,贾某某、郝某某等人联系县非税收入管理局缴纳土地出让金528万元事宜,辛某某假借财政局临时周转资金,让郝某某等人将528万元打入其提供的个人账户。2017年7月26日,鲁某某将528万元转入辛某某提供的账户。此后,辛某某将128万元分次用于归还其借款、贷款等,将400万元转入证券账户进行股票交易。期间,辛某某又陆续从证券账户中取出253.7万元分次用于归还借款、贷款及购买彩票等。截止2019年11月4日,辛某某2个证券账户余额合计165.57元,已冻结。
2017年12月,海桂源公司分三次缴纳土地出让金700万元,县非税收入管理局开具了700万元的甘肃省国有土地使用权有偿使用收入缴款通知书。2017年12月、2018年1月,辛某某私自开具了528万元的甘肃省行政事业单位资金往来结算票据和甘肃省国有土地使用权有偿使用收入缴款通知书。2018年3月泾川县国土资源局依据上述票据颁发了该宗土地的不动产权证书。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手机等物证;立案决定书、留置决定书、逮捕决定书、户籍证明等书证;证人陈某某、何某某、鲁某某、贾某某、李某某、郝某某等人证言;被告人辛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辛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辛某某身为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便利挪用公款进行营利活动,数额巨大,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八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挪用公款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辛某某系初犯,如实供述其犯罪事实,并自愿认罪认罚,建议判处被告人辛某某有期徒刑十年至十一年。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泾川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刘兴旭
2020年2月18日
附:
1.被告人辛某某现羁押于泾川县看守所。
2.案卷材料七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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