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任丘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任检一部刑诉〔2020〕492号
被告人辛某某,男,1994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1306321994********,汉族,小学文化,户籍所在地河北省保定市安新县,捕前住安新县**号,农民。2020年8月2日因涉嫌开设赌场罪被任丘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8月14日经本院批准被任丘市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任丘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辛某某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20年10月1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0月14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1月份,被告人辛某某担任网络赌博平台代理,接受他人投注并为他人上下分,发展寇某某、马某某等人参与网络赌博,被告人辛某某分别使用自己名下支付宝账号和在网上购买的冯某某名下支付宝账号接受赌资,辛某某在担任代理期间共接受赌资数额共计3788072.95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到案经过、常住人口信息、无违法犯罪记录证明、支付宝账号明细等;
2.被告人供述与辩解:被告人辛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3.证人证言:寇某某、马某某、宋某某等人的证言。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辛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辛某某为赌博网站担任代理并接受投注,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开设赌场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辛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河北省任丘市人民法院
检 察 官:崔冬梅
检察官助理:孙伯晗
2020年11月5日
附件:1.被告人辛某某现羁押于任丘市看守所;
2.移送本案全部案卷材料及起诉书八份;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量刑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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